目前,电子游戏行业中最火爆当属网络游戏,即PC网络游戏和移动端网络游戏,这两个细分市场的玩家是最多的。因此,吸引了大批游戏开发商制作网络游戏 。但由于法律的缺失,随处可见“抄袭”现象,尤其是移动端网络游戏市场中充斥着大量同质化的游戏。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框架内,网络游戏并非某类受保护的客体。因此,网络游戏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化整为零”,将自己的各个部分进行拆分,之后针对各个部分再利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如下表1所示。
表1网络游戏内容和对应的知识产权权项
法律 | 受保护的权益 | 网络游戏的内容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 | 音乐、人物角色、美术画面、故事情节、源代码、Box设计、网站设计 |
商标法 | 商标权 | 公司名称、公司标识、游戏名称、游戏标识 |
专利法 | 专利权 | 硬件技术方案、游戏设计元素、技术创新(软件、网络或数据库设计)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商业秘密 | 客户通讯名单、价格信息、发行合作、中间设备合同、开发人合同、In-house开发工具、经营条款 |
就电子游戏侵权诉讼而言,案件多集中在手游市场。目前争议最大的两大主要类型案件是:擅自使用其他作品的元素名称改编游戏及擅自使用他人游戏中的元素名称,“游戏元素”范围较大,包括游戏角色名称、游戏物品名称、游戏技能名称、游戏境界名称、NPC(“Non-Player Character”,非游戏玩家控制角色)名称等。
1 游戏元素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在“我叫MT”案中,原告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系移动终端游戏《我叫MTonline》、《我叫MT2》(统称《我叫MT》)的著作权人,前述游戏改编自系列3D动漫《我叫MT》。基于七彩公司的授权,原告对于《我叫MT》动漫名称以及其中 “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五个人物名称等享有文字作品的独占被许可使用权。被告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其开发和运营的游戏命名为《超级MT》,并将相应人物命名为“小T、小德、小劣、小呆、小馒”,原告起诉被告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文字作品的改编权。法院认为,原告关于被诉行为构成对《我叫MT》动漫名称,以及“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五个人物名称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侵犯的主张是否成立,其前提之一在于上述动漫名称、人物名称是否构成文字作品。对于名称、标题等词组或短语而言,判断其是否有创作性,应考虑其是否同时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该词组或短语是否存在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对于作者不具有选择与安排空间的词组或短语,因属于“思想与表达的混合”,故不被认定有创作性。普通的或者常用的词组或短语,亦不具有独创性。
其二,该词组或短语能否相对完整地表达或反映出作者的思想情感、传达一定的信息。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达,是沟通作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桥梁或纽带,一个词组或短语如果不能给予读者一个确切的意思,不应认定其有创作性。
至于“ 哀木涕”、“ 傻馒”、“ 劣人”、“ 呆贼””、“ 神棍德”五个人物名称,公众在不知晓原告游戏,而仅仅看到上述名称的情况下,显然无法对其所表达的含义有所认知。因此,上述名称并未表达较为完整的思想,未实现文字作品的基本功能。虽然公众在结合动漫《我叫MT》的情况下,足以知晓上述名称的含义,但这一认知已不仅仅来源于上述名称本身,而系来源于该动漫中的具体内容,这一情形不足以说明上述名称本身符合文字作品的创作性要求。故而认定游戏元素名称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
从法院的说理部分可以看出,游戏元素名称正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思想性和独创性,具有天然的“不可版权性”。一方面在于名称的文字量有限,在寥寥几个字之内,无法实现“作品”要求的表达,另一方面,“ 哀木涕”、“ 傻馒”、“ 劣人”、“ 呆贼””、“ 神棍德”是出自动漫《我叫MT》,动漫的图画部分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其中的文字脚本部分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然而在该文字作品中,若主人公的名字本身也享有著作权,就意味着一部作品享有两部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这在逻辑上是不合理的。
2 游戏元素名称作为整体构成文字作品
如果单个的游戏元素名称因表达过于简单或难以证明系首创,而难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那么,将所有游戏元素 “打包”为一个整体,视为游戏的剧情,作为文字作品保护。
在“梦幻西游,网易诉多益”案中,网易公司通过逐个把游戏元素的文字介绍以文字作品的形式进行了版权登记。这种方式,确实解决“固定、保存”的问题,但相应的,除非侵权游戏直接复制、实际使用了相应的文字,否则在维权时,很难发挥防御作用。多数情况下,这种“作品”还是难以固定保存的。游戏元素的打包集合实际是法官在说理环节内心归类的,它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有形的文字作品,实际没有解决可复制、可保存的问题。
在“奇迹MU-奇迹神话” 案中,原告系电子游戏“奇迹MU”的中国地区代理运营商,拥有著作权人的相关许可授权。同期,被告发行的电子游戏“奇迹神话”,原告认为被告游戏“奇迹神话”中擅自使用其游戏中的地图、角色、技能、武器、装备、怪物、NPC等单个的名称或简介,及“亚特兰蒂斯”等部分名称,侵犯了其著作权。法院的审理思路即参考了上述观点:“地图、角色、技能、武器、装备、怪物、NPC等单个的名称或简介,其表达过于简单,难以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且亚特兰蒂斯等部分名称并非网禅公司首创,原告对此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上述名称、简介等文字对应的是相应游戏素材在游戏中所具备的功能介绍,将其组合成一个整体,可以视为游戏的剧情而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3 游戏元素名称作为独创性作品
在“大掌门”案件中,原告温瑞安是系列武侠小说《四大名捕》的作者,该系列小说共有100多部。原告起诉称,被告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手机游戏《大掌门》中,擅自使用了“四大名捕”小说中的元素名称及人物关系等,侵犯了其的改编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其开发经营的游戏中,通过游戏界面信息、卡牌人物特征、文字介绍和人物关系,表现了原告小说的几个主人公的形象,是以卡牌类网络游戏的方式表达了原告小说中的独创性武侠人物,属于对原告作品中独创性人物表达的改编,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在“全民武侠”案中,法官使用了相同的审理思路。但这类卡牌游戏受到类型限制,即使游戏中出现了人物关系、人物性格、人物技能等游戏元素表述,与几十万字的小说相比,使用量实在太少,有可能诉求不被支持。因此,原告只能以小说元素本身为主体,但是,如果承认侵犯了针对这些元素的改编权,则必须承认这些元素构成作品。
4 游戏元素不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殊装潢
一些原告律师在提出游戏元素构成“作品”的同时,还主张游戏元素名称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知名商品的特殊装潢,即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大部分法院对此持否定态度。
在“奇迹MU-奇迹神话”案中,被告发行的电子游戏“奇迹神话”中使用地图、角色、技能、武器、装备、怪物、NPC等单个的名称或简介,及“亚特兰蒂斯”等部分名称是否可以被认为是知名商品的特殊装潢?法院认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必须具备如下要素:一是装潢具有外观性;二是须针对知名商品实施;三是装潢具有特有性;四是使用行为造成混淆。《奇迹MU》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应游戏素材虽非贴附于商品或其包装上,但对于网络游戏这一特殊商品,玩家进入游戏后即可看到,故亦具有外观性。然而,上述游元素数量众多且如何呈现取决于玩家的操作,相关公众无法据此识别商品来源。因此,相关游戏素材不属于商品的装潢。
5 游戏元素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我叫MT”案中,法院认定“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名称、包装或装璜的实质为未注册商标,通常情况下,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标志均可受到上述规定的保护。可见,虽然本案所涉游戏名称及人物名称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服务名称,但如果其足以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亦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获得保护。手游用户的数量可以证明该游戏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故在结合考虑该游戏已获得数十奖项,且颁奖方包括协会及众多的游戏网站等因素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相关公众足以依据原告《我叫MT》游戏名称及涉案五个人物名称识别该游戏的来源,上述名称已构成原告在手机游戏类服务上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在该案中,“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本质上是未注册商标,但与“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的分析路径类似,特有名称主要还是对商品、服务本身的称谓,而不应是作为商品、服务内容的游戏元素的称谓,否则,这些游戏元素名称在考量时就需要经过“独创性测试”。
“元素改编”成为网络游戏重要的一个宣传亮点及盈利手段,通过上文可以看出,在针对游戏元素名称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时,绝大部分游戏元素名称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故在原告以“侵犯改编权”为诉讼请求时,应谨慎认定。同时,因为游戏元素名称未能满足商品、服务识别性的特征,亦不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但可以根据案情,认定一部分游戏元素名称构成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当然,这种认定标准也应该是严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