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分享 | “用于处理图像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一、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申请名称为“用于处理图像的方法和装置”,专利申请号为201810734681.2,复审请求人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人工智能+”时代,场景创新对于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意义重大。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将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应用于不同场景时创造性的判断。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169459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二、授权决定详情
1.涉案专利方案(即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涉案专利提供一种用于处理图像的方法,包括:获取目标对象的拍摄图像,其中,所述目标对象包括指定的对象和/或预设时间段内拍摄设备所拍摄到的对象,所述目标对象包括球场;

将所述拍摄图像输入至预先训练的、与所述目标对象对应的关键点检测模型,得到位置信息集合,其中,位置信息包括位置坐标,位置坐标用于表示关键点信息集合中的关键点信息指示的关键点对应在所述拍摄图像中的位置,关键点是预先确定的、所述目标对象上的点,不同的目标对象对应不同的关键点检测模型,所述关键点检测模型是基于所述目标对象的拍摄图像和拍摄图像对应的位置信息集合训练得到的;

其中,位置信息还包括可见性信息,其中,可见性信息用于表示关键点信息集合中的关键点信息指示的关键点显示在所述拍摄图像中的概率。

2.区别技术特征,获取目标对象的拍摄图像,其中,所述目标对象包括指定的对象和/或预设时间段内拍摄设备所拍摄到的对象,所述目标对象包括球场,将所述拍摄图像输入至与所述目标对象对应的关键点检测模型,不同的目标对象对应不同的关键点检测模型,所述关键点检测模型是基于所述目标对象的拍摄图像和拍摄图像对应的位置信息集合训练得到的;位置信息还包括可见性信息,其中,可见性信息用于表示关键点信息集合中的关键点信息指示的关键点显示在所述拍摄图像中的概率。

3.具备创造性认定说明

(1)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来解决如何确定同一目标对象在不同拍摄图像中对应关系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1虽然提及关键点定位模型,但其处理的目标对象仅为人脸图像而不涉及球场图像;对比文件1所有人脸图像通常对应同一人脸关键点定位模型,该模型没有与特定目标对象一一对应,对比文件1涉及的人脸识别功能亦无此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中获得针对每一目标对象设置一一对应的关键点定位模型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中该人脸关键点定位模型所针对的仅是单帧人脸图像的关键点及其图像质量,不涉及同一目标对象在多帧图像中关键点的对应关系。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来解决如何确定同一目标对象在不同拍摄图像中对应关系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2)对比文件2未公开前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结合对比文件1并应用于球场对象以解决如何确定同一目标对象在不同拍摄图像中对应关系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与对比文件1类似,对比文件2也应用于人脸识别场景下,针对输入的任意一张人脸图像确定图像中的人脸关键点信息,进而根据该人脸关键点信息评价人脸图像的质量;虽然对比文件2采用了不同于对比文件1的确定人脸关键点信息的手段,即:将人脸图像输入至卷积神经网络得到图像特征信息,并解析图像特征信息得到人脸关键点被遮挡的概率或坐标,但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处理对象也不涉及前述区别特征所限定的球场拍摄图像,未给出前述区别特征中建立与目标对象一一对应的关键点检测模型的技术启示,更不会面临确定同一球场对象的关键点在不同拍摄图像中的对应关系的技术问题。此外,对比文件2虽然提及确定人脸关键点被遮挡的概率,但其作用为基于人脸遮挡程度来评价人脸图像质量,与权利要求1中确定关键点显示在拍摄图像中的概率所起的筛选可见关键点的作用并不相同,故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前述区别特征中的“关键点显示在拍摄图像中的概率”。因此,对比文件2未公开前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结合对比文件1并应用于球场对象以解决如何确定同一目标对象在不同拍摄图像中对应关系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3)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尚无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通过上述区别特征的运用,权利要求1可获得确定同一目标对象在不同拍摄图像中的对应关系的有益效果。因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且尚无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还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四、撰写启发
1.强化技术方案的场景特异性:将抽象的算法与具体应用场景深度绑定,避免落入”通用模型”的常规认知范畴,从而凸显技术方案的创造性高度。2.挖掘技术特征的实际效用:将”技术特征”与”功能”紧密结合,突出“技术特征”的作用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特征”的作用不同,证明该技术特征带来了实质性技术效果,满足创造性判断中”有益效果”的要求。

五、申请人工智能专利建议
1.场景化绑定技术方案:需将抽象算法模型与具体行业场景深度绑定,避免落入”通用模型训练”等宽泛范畴。撰写交底时需详细描述具体应用场景的数据在模型中的处理过程。2.技术特征功能明确:需详细描述整体方案中涉及的特征或步骤的具体作用是什么,能够解决具体应用场景的什么问题,如果该模型可以用于多个应用场景,需针对每个应用场景的具体数据结合整个方案进行说明。

六、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将算法或模型与应用场景特征结合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审查具有示范作用,鼓励场景创新驱动技术创新。决定指出,在创造性审查“三步法”框架下,充分考虑应用场景特征是否导致算法或模型发生实质性调整或改变。如果与现有技术相比,涉案专利申请的算法或模型的应用场景不同,使得其在算法或模型的结构、算法或模型所处理的训练数据、输入数据、输出数据、算法或模型的选择等方面构成实质性区别,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如果发明的技术贡献在于通过算法或模型的改进解决了某一应用场景下的特定技术问题,则创新主体在撰写申请文件和答复通知书以及修改权利要求时,应当充分体现上述内容。
作者介绍:
陈敏
君龙律师事务所  专利工程师
  • 计算机应用技术硕士;
  • 3年企业知识产权申请业务管理经验,为企业挖掘专利,结合企业战略规划布局专利;
  • 负责国内案件的检索、挖掘、撰写、OA答复、竞争对手分析、无效及复审答复等工作
  • 专长领域:人工智能领域、计算机硬件和软件领域、计算机通信领域、计算机网络领域、芯片制造领域、电路领域等。
团队介绍

君龙律所概况与权威资质
·总部成立于2012年,另设有坪山分所,均实行一体化公司制管理
·坪山分所为坪山区第一家“双证”律师事务所
·同时具备专利代理资质和提供法律服务资格
·2017年,经中共深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批准,成立中共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
·深圳市首批专精特新”专业化”认定知识产权律所
·ALB(亚洲法律杂志)2024年度华南华中地区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大奖—本地大奖提名
·ALB(亚洲法律杂志)2023年度华南华中地区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大奖—本地大奖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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