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君龙律所代理的一件集成电路专利授权案中,对于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指出的问题,先后经历了代理师研判分析、与企业IPR经理商讨、与审查员电话沟通等过程,理清了争议焦点和法律依据,并最终确保了申请人的利益最大化。由此,在代理师、IPR经理和审查员之间实现了一次“友好”协作,促进了各自的专业能力提升。
审查员提出问题
为便于说明,笔者省掉了相关专利的具体技术内容,仅以符号代替。
审查员对A发明专利“一种生产N器件的方法及N器件”审查过程中,认可其中“生产N器件的方法”满足授权条件,但是对“N器件”不能授权提出了倾向性意见,并希望删除该产品类型的权利要求。
审查员给出的原因是,该“N器件”的技术内容在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的另一件B实用新型专利中具有相同的技术内容,如果在A发明专利中还保留该“N器件”,则会造成重复授权。
代理师思辨应对
面对审查员的倾向性意见,代理师及时找到了B实用新型专利,发现其与A发明专利中的“N器件”并非完全相同。
在A发明专利中记载的是“9.一种N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N器件由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8所述的任一一种生产方法生产得到,所述N器件包括:……”,其中省略部分与B实用新型专利中的“N器件”相同。但是,在A发明专利中的“N器件”还限定有“所述N器件由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8所述的任一一种生产方法生产得到”。
对此,引起了代理师的关注和思考。代理师认为A发明专利中的“N器件”属于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与B实用新型专利并不相同。于是拨通了审查员的电话,表明了该观点,审查员对此认为:即便是方法不同,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也不能授权。同时,她表明需要结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和审查实践再内部研究一下,也让代理师全面评估并给出充分理由。
IPR经理深度参与
代理师同步把审查员提出的问题和电话沟通的情况向IPR经理进行了汇报沟通,同时也查阅《专利审查指南》 “3.2.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者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相关规定。
其中,找到了审查员的审查依据是“如果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比,尽管所述方法不同,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但是,代理师认为这里有一个重要的事实前提,就是B实用新型专利与A发明专利同日申请(二者也不是同报专利),B实用新型专利不属于现有技术,不能用于评价新颖性。因此,上述审查依据并不适格。
IPR经理完全认可代理师的观点,还与代理师深度分析了《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可以看出,该法条的立法目的能够体现出即便是产品相同,但制造方法不同,仍然具有专利法上的保护价值,凸显出制造方法作为保护对象的重要地位。因此,在A发明专利中的“一种生产N器件的方法”可被授权的前提下,由该生产方法限定的“N器件”包含有方法特征,也应当被授权。
无独有偶,IPR经理还找到了之前具有类似情况的C发明专利和D实用新型专利也均被授权,表明了在之前的审查实践中已经具有先例,只是没有像本案这样提出来进行充分研判。
代理师把对《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解读、《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立法分析和先前案例向审查员做了书面陈述和第二次电话沟通。很快就收到了审查员的最终审查结论,认可了我们的观点并同意保留A发明专利中的“N器件”权利要求。至此,该案画上了完美句号。
启示意义
我们认为,在该案的审查授权过程中,代理师、IPR经理和审查员都表现出足够的专业性和责任心,分别在各自的岗位上尽职尽责,这种“友好”协作并不是刻意而为之,而是一次真正意义上“严格依法审查、严把授权关口”的生动实践。
我们也相信,这种“友好”协作堪称“典范”,三位不同岗位的专利从业者均体现出“求实而不盲从、独立而不迎合、专业而不敷衍”的职业精神,这是中国专利事业不断进步发展的基石!
目前,君龙律所充分利用“AI工具+典型案例+撰写模板”的组合模式,在高质量和高价值专利撰写方面发力提速。君龙律所一以贯之把专利诉讼、无效、复审等方面的丰富实践成果反馈到专利申请撰写端,不断打造高质量、高价值专利,这已成为君龙律所的核心竞争优势。
作者介绍:
- 专业技术:1999年取得移动通信工程专业学士学位,2005年取得通信与信息系统专业硕士学位(全日制);长期在一线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先后获得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三等奖5项,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主编《防空兵通信装备(无线电台)》(解放军出版社出版),核心期刊发表论文9篇,普通期刊及学术会议26篇,主编校内教材3部。
- 专利实务:2006开始接触专利事务,2012年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长期从事专利撰写、复审、无效、诉讼等实务工作;注重总结实务经验,2022年-2024在国内知名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发表《专利被驳回,要不要复审?》、《专利审查,可以这样电话讨论》、《法律思维在专利申请审查答复中具有重要作用》、《相似电路因作用不同,不能带来技术启示而影响专利的创造性》、《从华为典型发明专利撰写案例看电路类专利撰写的“八项注意”》等论文多篇。
- 教学培训:对外先后受邀到多家军事院校、985高校、国有企业、民营创新企业等单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专利实务辅导讲座;对内先后开展专利申请、专利答复、专利复审、专利无效分析与撰写等系列培训课程,收集整理包括司法界、审查界、代理界和本所内部4大类专利案例素材,构建一套系统化、实用性和针对性较强的专利人才培养教学体系,有力支撑客户和律所的专利业务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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