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25年间,全国法院受理AI著作权纠纷激增,争议焦点首当其冲是作品资格认定。同一技术生成的内容,在不同案件中却遭遇“同源不同命”的司法评价。
法院认为基于AI工具创作的分析报告,其图形和文字均由软件自动生成,涉及的内容虽然体现出使用者对相关数据的选择、判断、分析,但生成过程未传递人类独创性的思想感情,因此不构成作品,同时法院提出,此类报告虽然不构成作品,但公众不可自由使用。 参见威科先行(2018)京0491民初239号判决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创作活动体现了充分的智力投入:在构思层面,李某设计了人物的呈现方式;在技术执行层面,其对提示词的选择与排序、参数的设置进行了个性化安排;在优化层面,其通过不断调整修正体现了审美判断。基于此,法院认定该AI生成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符合智力成果与独创性双重要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第(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判决书
法院认为,这种对画面元素的持续控制与优化过程体现了“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因而认定该AI生成图片构成美术作品。 知网文章-丁国锋《AI创图作品享有著作权吗?》
法院据此认定,丰某某仅通过输入简单提示词触发AI生成内容的行为,未能证明其对“图片的布局、比例、视角、构图要素、色彩或者线条等表达要素作出了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属于未体现独创性智力投入的机械操作,其生成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知网文章-王茜《AI文生图著作权:“灵魂”画手谁证明》
综合文字、图片、数据类AI生成内容的判例,司法机关形成“构思-控制-优化”三位一体的认定标准:
(1)文字生成场景(如腾讯Dreamwriter案):法院关注算法预设的逻辑结构,如对金融数据的选择维度、分析框架的编排方式,视为开发者的独创性投入。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判决书
(二)技术控制维度:参数干预的有效性

注:a.随机种子:AI生成内容具有强烈随机性,倘若某次输出结果达到预期目标,此时固定生成结果代码中的随机种子,即可在下次生成时按原有路径生成相同或相似内容。
b.温度值:温度值为AI生成内容输出多样性和随机性的关键参数,具体为温度值趋近于0,输出稳定但缺乏多样性,易陷入重复模式或逻辑僵化;温度值越高,输出结果脑洞及探索能力越强,但易出现引入事实错误或逻辑混乱。
c.引导系数:用于控制提示词与输出结果相关性,通俗讲即“AI听从使用者提示做事的程度”。
d.垫图权重:输出结果与初始图片的关联度。
(三)后期优化维度:人工修正的转化作用
1.单纯的AI输出不构成作品,但经PS精修、元素重组等二次创作,且形成区别于初始生成的表达时,可认定作品属性。
2.图片生成后,用户对AI生成图的局部手绘修正(如添加手写签名、调整光影)视为独创性投入。
否定性认定的警示:两大类“伪创作”场景
1.简单提示词、机械触发型:
仅输入“透明椅子,科幻感”等简单指令;
未调整参数直接采用首次输出结果。
2.过程不可溯型:
无法提供提示词修改日志、垫图素材来源;
未保存多版本迭代文件(如PSD源文件)。
结语:
当创作者不能证明其行为对表达要素产生实质性影响时,创作者仅是工具使用者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作者。
文章作者:
- 专业领域:民商法,企业合规、知识产权维权,专利布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 2021年度龙华区十佳优秀律师
- 2023、2024年度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优秀委员
- 参编知识产权类专著《专利保护攻防实战手册》、《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辩与析》(第二辑)
- 华南理工知识产权学院专利实践课特聘讲师(2019-2027)
- 主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1年度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 主办案件获评2022年深圳律协十大案例(专利类)
-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本科
- 大型国企两年法务岗工作经验,为企业提供合规管理,结合企业情况进行风险防控
- 具有较为丰富的开庭应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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