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分享 | “载波聚合反馈方法、装置及系统”的发明专利无效案例分享

一、引言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5668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载波聚合反馈方法、装置及系统”发明专利(专利号:201210137097.1)的无效请求进行了审理。

涉案专利属于典型的涉及标准演进的通信领域专利案件,对该类型案件的创造性判断具有指导意义。
涉案专利审查决定的作出,明确了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适用标准;有效推动了双方系列专利纠纷高效、实质性的解决。
二、案件概况

(一)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为“载波聚合反馈方法、装置及系统”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起,专利权人在中国和德国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发起侵权诉讼,无效宣告请求人随后在多个国家对专利权人的系列专利提起多项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主张:(1)权利要求1-41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4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4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列表如下:
证据1
中国专利文献CN103095433A,优先权日2011年11月04日和2011年12月27日,申请日2012年04月09日,公开日2013年05月08日;
证据2
中国专利文献CN103299563A,优先权日2010年12月28日,申请日2011年12月28日,公开日2013年09月11日;
证据3
PCT国际申请文本WO2012/044115A2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12年04月05日,其中文译文使用其中国同族专利CN102918793A;
证据4
3GPP标准3GPP TSG RAN WG1 #68总结报告v1.0.0(R1-120951)及其部分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公开日2012年03月21日;
证据5
3GPP标准3GPP TS 36.213 V10.5.0(2012-03)及其部分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2012年03月13日;
证据6
3GPP提案R1-121853及其部分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2012年03月29日;
证据7
中国专利文献CN103384188A,本专利的公开文本;
证据8
中国专利文献CN103384188B,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9
PCT国际申请文本WO2010/133031A1,公开日2010年11月25日;
证据10
中国专利文献CN102291227A,公开日2011年12月21日。
 
(二)官方结论
 
涉案专利涉及通信领域标准演进过程中的版本迭代,审理重点在于不同版本标准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结合启示的判断。在判断跨“代际”标准的技术方案的结合是否具有技术启示时,应当基于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综合考量不同“代际”标准技术方案中的具体应用场景和所面临的技术问题,客观评判不同“代际”的对比文件是否给出结合启示以及是否存在结合障碍,进而得出审查结论。
合议组认定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41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4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4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201210137097.1号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2023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三)决定要点归纳
 
1.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应仅从字面上对比修改后的文本与该专利申请的原始文本是否一致,而应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判断修改后的内容是否可以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2.判定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知晓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来加以判断。
3.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他对比文件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三、实务指引

(一)专利撰写:如何筑牢“修改超范围”防线

1.原始记载的全面性:涉案专利专利权人成功将权利要求修改为包含“FDD+TDD载波聚合”场景,得益于原说明书对多种配置的兼容性描述(如证据7的说明书第[0173]段,如下图所示)。
 

启示:撰写时应预设可能的实施例扩展,尤其是兼容不同技术变形的描述。

2.支持修改的逻辑链:合议组强调“直接、毫无疑义”标准,需在原始文本中埋设技术关联线索。

例如,本案通过原申请对“不同TDD配置”的普适性描述,推导出FDD+TDD组合的合法性,官方推导过程及结论见下图:

 
(二)无效宣告:破解创造性的攻防策略
1.对比文件的选择与切割:请求方引用3GPP标准、会议提案等多份证据,但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评价创造性的证据组合列表如下:
 
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证据组合:

证据3、证据4至证据6、证据10中的一个或多个证据和/或公知常识;

以证据6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证据组合:

证据3、证据5、证据6、证据9、证据10中的一个或多个证据和/或公知常识;

以证据10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证据组合:

证据3、证据5、证据6、证据9、证据10中的一个或多个证据和/或公知常识。

启示:无效请求需精准定位对比文件的技术缺失,例如:证据3:未涉及“不同TDD配置下各载波子帧数最大值确定”的核心区别特征;证据6:仅讨论定时关系选择,未触及M值的动态计算逻辑。

2.技术启示的关联性论证:合议组指出,现有证据未证明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凸显无效请求中“技术动机”举证不足的致命伤,官方意见及结论见下图:

(1)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2以证据6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3以证据10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四、客户启示

(一)专利布局
多场景预埋:
在通信、半导体等技术迭代快的领域,需在说明书中预判可能的配置组合(如本案的FDD+TDD混合载波)。
功能性描述的价值:
本案通过“子帧集合”“可用下行子帧”等开放式定义,为后续修改提供弹性空间。
(二)风险应对
无效应对:
1.修改时机的把握:专利权人在无效阶段主动合并从权,将独立权利要求限定至“子帧数确定+信道资源分配”组合方案,成功缩小保护范围并维持有效性。
2.技术本质的聚焦:抓住“动态确定M值”这一发明点,通过技术效果反推创造性,弱化对比文件的表面相似性。
构建多维证据体系:
1.标准与专利的交叉比对:本案涉及3GPP标准提案,需深入理解标准演进脉络,挖掘标准必要专利(SEP)与涉案专利的技术差异点。
2.技术专家协同:通信领域的技术复杂性要求无效请求方配备懂标准协议的技术专家,避免“形式比对、实质误判”。
五、结语

涉案专利展现了高价值专利的“抗无效韧性”——原始撰写的前瞻性布局与无效阶段的精准防守缺一不可。对于创新主体而言,既要通过“技术预埋+弹性权利要求”构建专利护城河,也需在遭遇无效挑战时,快速锁定技术本质,切割对比文件的关联性。在5G/6G、AI等复杂技术领域,这种攻防能力将成为企业知识产权竞争力的核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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