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分享 | 玩具(泡泡战车)外观设计案例分享

一、引言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5674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玩具(泡泡战车)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2230164195.9)的无效请求进行了审理。该决定不仅明确了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适用标准,还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确权问题提供了重要指导。
二、案件概括:
(一)基本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为一种玩具(泡泡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为王敬承。汕头市凡达奇玩具有限公司(请求人)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证据1:玩具车;证据2:玩具枪)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应宣告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认为,请求人关于证据1和证据2组合的主张不成立,最终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涉案专利及证据附图如下:

涉案专利附图

证据1附图
证据2附图
(二)决定要点归纳

1.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2.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并非组合启示的必要条件。

3.组合后的外观设计未能形成协调统一的整体,且超出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

三、决定要点解析
(一)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并非组合启示的必要条件

本案中,证据1为玩具车,证据2为玩具枪,二者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指出,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并非存在组合启示的必要条件。即便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其并不必然不存在组合手法的启示,合议组应当依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判断。

(二)判断组合是否成立的三要素

合议组在判断证据1和证据2的组合是否成立时,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1.设计特征的可组合性:证据1的水弹发射装置和证据2的泡泡发射装置均属于物理上、视觉上可自然区分的独立设计特征,具有可组合性。
2.用途或功能的相近性:二者均为玩具产品的发射装置,属于用途或功能相近的模块,理论上存在相互替换的可能性。
3.外观设计的协调性:证据2泡泡发射装置的后部连接端与证据1车身顶部的承接部形状差异显著,在不进行大幅改变的情况下,难以形成协调统一的整体。

(三)组合手法是否超出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主张的组合方式需要对证据1和证据2的相应设计特征进行大幅改变,这种设计变化已超出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范围,因此组合主张不成立。
四、对外观专利确权的启示
本案的审理结果对外观专利确权提供了以下重要启示:
1.组合启示的判断应注重设计特征的可组合性和协调性,而非局限于产品种类的相同或相近。
2.组合后的外观设计应能够形成协调统一的整体,且无需对设计特征进行大幅改变。
3.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是判断组合手法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超出其认知范围的组合主张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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