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发布了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包括发明专利无效案7件、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1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1件和发明专利申请复审案1件。案件涉及基因工程、锂离子电池、交叉学科等前沿技术领域,并对标准必要专利、权利冲突的判定、优先权的认定、人工智能能否登记为专利发明人等典型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阐释[1]。
近日,君龙律所组织大家学习了其中9个案件,并形成系列学习性文章,通过这些典型案例,让大家了解最新的专利授权确权标准,以期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
本文是第1个案件,涉及“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无效。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本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双方当事人关于涉案专利的侵权纠纷被国知局受理作为重大专利行政裁决案件。本案涉及通信领域LTE物理层标准,审理聚焦于创造性判断中的典型法律问题,包括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以及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判断。经审理,国知局作出第5626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本案诠释了在创造性审查中应当抓住发明本质,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避免将具有关联关系的技术特征割裂考虑、机械比对,导致对技术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本案进一步诠释了在判断现有技术能否结合时,应当整体考量对比文件技术方案中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围绕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客观评判对比文件是否给出结合启示及是否存在结合障碍,进而准确得出创造性审查结论。本案审查决定的作出,推动了两家企业达成全球专利交叉许可的进程。
以下分别为本专利基本信息、本专利无效历程、本次入选十大案件无效决定详解和案件启示。
一、本专利基本信息
本专利为3GPPLTE通信标准必要专利。LTE技术标准是现代无线通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实现高速数据传输、低延迟和更广泛的网络覆盖。LTE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可以影响整个通信产业链的发展。例如,手机厂商、网络设备提供商等都需要获得这些专利的许可才能生产和销售符合LTE标准的产品,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本专利的基本信息如表1所示。
表1 本专利基本信息
图1 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附图
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基站和终端之间发送控制指令时传输了不需要的信息,造成物理资源的浪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为:控制指令中的同一字段包括两部分状态,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根据需求发送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本专利所实现的技术效果为:在发送控制信令时,所述字段上根据需要表示所需发送的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省去了不需要指示的信息所占用的字段,从而节省了物理资源的技术效果。
二、本专利无效历程
本专利自2016年起,共历经5次无效宣告请求,共涉及3份无效决定,具体信息如表2所示,其中前3次均维持有效,本次入选十大案件的是第3份无效决定(下称本决定)。
表2 本专利历次无效[2]
三、本次入选十大案件无效决定详解
(一)无效证据
证据1:TSGR1#23(02)0051及其中文译文,TSG-RAN Working Group1 Meeting#23,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2年01月12日
证据2:US20030123470A1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3:KR1020030060387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4:TSGR1#24(02)0291及其中文译文,TSG-RAN Working Group 1 meeting#24,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2年02月15日
证据5:CN1535041A,公开日为2004年10月06日
证据6:Tdoc R1-02-0080及其中文译文,TSG-RAN WG1#23,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2年01月12日
证据7:KR100678156B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7 年02月02日
证据8:WO2006016457A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6年02月16日
证据9:3GPP TR 25.896 V6.0.0 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4年04月03日
证据10:CN2877151Y,公开日为2007年03月07日
证据11:R1-01-1049 及其中文译文,3GPP TSG-RAN1 HSDPA Ad-Hoc,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 2002年01月28日
证据12:“Re:[LTE] Downlink control signaling-coding”及其中文译文,TSG RAN WG1 emails,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6年05月07日
证据13:Tdoc R1-01-1175 及其中文译文,RAN WGl meeting#22,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1年11月25日
证据14:《HSDPA网络技术》,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0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封底、前言、目录页、第143-148页
证据15:CN1669260A,公开日为2005年09月14日
证据16:3GPP TS 25.101 V7.7.0 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7 年 03月23日
证据17:US20050254463A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5年11月17日
证据18:CN1921653A,请求人主张公开日为 2003年07月03日
证据19:第311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证据20:CN102387485B,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注:请求人于2023年3月9日提交补充意见陈述,在请求日提交的6份证据基础上增加至20份。
(二)无效理由
权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说明书中涉及权1-12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权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文仅介绍创造性部分。
(三)创造性评价
1.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
一种传输控制信令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接收端接收发送端发送的表示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的控制信令,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其中,所述控制信令还包括新数据指示(New Data Indicator,NDI),当所述数据包是重传时,NDI的值与所述数据包初传时的NDI的值相同。
2.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
证据1-3、证据7、证据11分别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文仅列出证据1-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情形。
证据1、2、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均是通过NDI值的不同来区分初传和重传,并据此指示公共字段是包含TrCH ID&TBSS还是RV。如果是初传,则公共字段传输TrCH ID&TBSS,如果是重传,则公共字段传输RV。
3.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及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的区别均在于:(1)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2)当所述数据包是重传时,NDI的值与所述数据包初传时的NDI的值相同。基于前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减少控制信令初传和重传时都传输数据包大小和冗余版本造成的物理资源的浪费。
4.区别特征是否被公开,是否具有结合启示
(1)请求人观点
区别(1)被证据4-8之一,或证据4-8之一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区别(2)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8-10、14、17之一,或证据8-10、14、17之一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
(2)合议组观点
证据4-10、14、17均未完全公开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所述区别特征,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所述区别是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公知常识。
本文仅列出证据5相关内容。合议组认为:证据5公开了保留一个特定的TBS索引(例如由全1构成的TBS(111111)),用于在改变重发的调制方案或信道化码数量时,指示此次重传中的TBS无效,而应使用首发的TBS。也即,证据5中可以用一个保留的TBS索引表示此次重传的TBS无效,而应使用首发时的TBS。从本质上来说,该保留的TBS索引实际最终指示的仍然是首发的TBS,而并不指示其他类型的信息。因此,证据5实质上并未公开利用同一字段的状态来分别指示不同类型的信息,进一步地更未公开利用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另一部分状态表述冗余版本。因此证据5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合议组进一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通过采用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在发送控制信令时,所述字段上根据需要表示所需发送的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省去了不需要指示的信息所占用的字段,从而节省了物理资源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创造性。
四、案件启示
(一)基于区别特征确定技术问题时应注意整体考虑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笔者认为,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充分理解发明和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完成。在此过程中,应该综合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各部分内容与其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的关系,注意技术特征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及其与整体技术方案之间的关联性,通过准确把握发明构思,准确界定技术方案各部分内容与发明。
为解决技术问题采用的发明构思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不应机械地将构成整个技术手段中的不同技术特征割裂评述。当技术方案中特定技术手段之间存在紧密联系、通过协同作用共同解决同一技术问题、产生关联技术效果,则在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比对时,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或一组技术特征来整体考虑,才能保证这种通过技术方案中相关部分之间的相互配合作出的技术贡献不会被忽视。
(二)合理确定技术手段、技术特征,并评估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关联性特征
“特征关联性”是指技术特征彼此之间在解决问题、实现功能和技术效果之间存在的相互关联、协同作用的依存关系。这种关联性可以是机械结构中的相互连接配合关系、化学反应中的关联反应、工艺步骤中的条件关系等。如果多个技术特征相互依存,不可或缺,共同解决同一技术问题,产生协同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它们具有“特征关联性”,需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不应割裂开去认定区别特征及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到多处现有技术中寻找技术启示。
如何确定“特征关联性”呢?首先要打破靠标点符号或段落来分割技术特征的固有“语文划分”思维,不宜按照语言习惯,利用权利要求中文字表述的段落或标点来划分确定技术特征。具体而言,对技术方案进行第一级分解,拆分为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是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相对独立地实现一定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较小技术单元。对技术手段进行第二级分解,拆分为多个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是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
如果多个技术特征相对独立,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产生不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将其划归到不同的技术手段中去。如果多个技术特征相互依存,共同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产生协同技术效果,则应归属于同一个技术手段[3]。
参考资料
[1]国知局官网,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发布[EB/OL](2024.04.26[2024.06.09]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4/26/art_3382_4.html
[2]国知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EB/OL](2023.07.31)[2024.06.09] 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detail/index?zhuanlisqh=oqMxSCwE2oalGNI7vwVjEw%253D%253D&anjianbh
[3]IPRdaily中文网,黄永杰,浅析技术特征间关联性对创造性评判的影响[EB/OL](2019.09.23)[2024.06.09] https://mp.weixin.qq.com/s/auvO7rkq_2BqdU2G991i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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