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代理的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收到二审判决,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见图1)。
图1本案结案文书
本案自2022年11月18日起诉至2024年1月15日收到二审判决,历时近14个月(见图2),随着二审判决的落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维护。
图2本案时间轴
本案中,有一个争议焦点颇具典型性,即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外观专利评价报告对侵权判定的影响。
被告上诉称,其获得授权使用的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时已将涉案专利作为对比文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专业比对,该局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给出了二者“具有显著差异”的结论,且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存在显著差异,不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前述专利权评价报告虽对涉案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但并非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且被诉侵权设计与上诉人主张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存在差异,故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仍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判断。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计时器,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经比对…上述差异属于局部、细微差异,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对计时器的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因此,一审判决未采信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并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由此可见,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外观专利评价报告对侵权判定具有一定参考作用,但并非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侵权判定的依据仍然需参考外观专利侵权判定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团队介绍
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团队
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团队目前拥有20多位专利律师、专利诉讼代理人和专利代理师,已累计处理超过2000件专利诉讼、专利无效和复审、专利挖掘与布局、FTO分析等各类案件或项目。
其中,主办的“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入选2020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同时入选最高院2020年度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朗科公司与阿里巴巴侵害发明专利纠纷再审申请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以及,代理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骨传导耳机)维权系列案、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小米蓝牙耳机)维权系列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维权案、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平衡车)维权系列案等。2020编写专著《专利保护攻防实战手册》,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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