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案件概况
02 对权利要求3的无效理由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此前已被宣告无效,因此权利要求3成为争议的焦点,该权利要求与证据6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滑轨滑动连接的滑块,所述滑块与所述运动机构固定连接,所述运动机构通过所述滑块与所述滑轨连接;主体部的孔位与第一螺丝配合将所述运动机构与所述动子固定连接,所述主体部的后面通过第二螺丝将所述运动机构与所述滑块固定连接。权利要求3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运动机构滑动更便利和稳定;限定主体部与动子及滑块的固定方式。
证据6表明,主体部后面形成空腔,直线导轨设于空腔内,主体部与直线导轨之间设置有一灰色部件,虽然证据6文字部分没有记载该部件,但为了实现运动部件与滑轨之间滑动的便利性和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在运动部件与滑轨之间设置滑块,滑块固定于运动部件,滑块与滑轨相配合。
因此,上述关于滑块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6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
而关于主体部与动子及滑块的固定方式的区别技术特征,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线性执行器:活塞110(相当于运动机构)为一个整体并开设有多个孔位,活塞110下方与线圈架112(相当于动子)通过螺丝固定连接,活塞110后面通过螺丝与滑块140固定连接,滑块140可滑动地安装在导轨142上,导轨142固定在活塞110后面的底座外壳130上;还公开了线性致动器100的各种部件可包括孔和对应的凹部,用于例如通过使用螺钉固定地联接不同的部件。因此,证据4给出了动子等部件与运动机构通过螺丝可拆卸连接的技术启示。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技术构思在于运动机构、直线电机、旋转电机、滑轨滑块等主要部件的布局优化,即,直线电机位于运动机构的下方,旋转电机位于运动机构的上方,滑轨滑块位于运动机构的后方,而运动机构的主体部分通过螺钉与各相关部件固定连接。如前所述,证据6的上述各主要部件的布局与本专利完全一致,仅未明确公开滑块以及主体部分与相关部件螺钉连接。证据4公开了运动机构的主体部与直线电机动子和滑块螺钉连接,其没有公开旋转电机,并不影响其给出对证据6的主体部分与直线电机动子和滑块连接方式改进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6结合证据4及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造性。
作者介绍
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团队
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团队目前拥有20多位专利律师、专利诉讼代理人和专利代理师,已累计处理超过2000件专利诉讼、专利无效和复审、专利挖掘与布局、FTO分析等各类案件或项目。
其中,主办的“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入选2020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同时入选最高院2020年度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朗科公司与阿里巴巴侵害发明专利纠纷再审申请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以及,代理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骨传导耳机)维权系列案、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小米蓝牙耳机)维权系列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维权案、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平衡车)维权系列案等。2020编写专著《专利保护攻防实战手册》,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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