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IP实务谈丨权利要求解释方法之最大合理解释

作者:李立润 陈亚萍 

案例

        本案的案号是(2019)最高法知行终61号。2016年11月30日,无效请求人S公司针对L公司名下的198X号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在其无效请求的理由中包括了,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特征“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关于该技术特征中“计算”一词,应当基于通常理解,不应排除对原始数据的预处理。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参考回波S1+、S2+、S3+求取计算校正参数的技术特征,即相当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的技术特征,结合其他无效理由,无效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

 

        专利权人则认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是基于两个极性相同的参考回波信号预处理成一个信号,再与另一个不同极性的参考回波信号分别再计算获取校正参数;而本专利是通过三条真实的参考回波信号来计算获得校正参数。二者属于两个不同的技术手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已经在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指出了通过第一个和第二个回波信号计算出相位差异作为校正量的技术方案属于本专利要改进的现有技术,同时具体实施例中第[0089]段中也提出了“从上面可以看出,校正零次项相位偏差及一次项相位偏差即可消除N/2影带来的影响,而校正零次项相位偏移及一次项相位偏移即可校正ΔB带来的图像变形”。而证据1所公开的将两个实际获取的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进行计算求得的合适插值回波信号S2+,本身因插值计算导致了S2+部分信息丢失,使得校正的精准度下降,是本专利所要避免的情况。前述将两个参考回波信号进行预处理获得合适的插值S2+回波信号进行校正的技术方案,无法公开本专利所提出的基于三条直接真实获取的参考回波信号进行校正量计算的技术方案。故,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所提出的前述无效理由不成立,对比文件1无法公开本申请所提出的“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的技术特征。最终,由于请求人所提出的各项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做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此后,S公司不服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份决定。一审法院针对前述争议焦点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既未针对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进行专门界定,也没有与“直接进行计算”相关的任何表述,在此情况下,应当对“计算”作出最广义的解释,且此种广义解释也未超出合理范围;被诉决定将“计算”限缩解释为“直接进行计算”,实质上是先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归纳总结,再将其与对比文件1中计算校正数据的方法进行比较后得出的结论,该解释方法将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何为“直接”本身就是模糊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反而将因此变得不清楚,不符合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目的。进而认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做出了撤销无效决定的判决。

 

        二审阶段,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即便在适用所谓的最大合理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亦应当在权利要求用语最大含义范围内,以“合理”解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到本案,结合本专利发明目的、说明书及附图对“计算”的解释与说明可知,本专利中的“计算”并不包括所有可能的计算方式,而是有其特定含义。首先,本专利在背景技术及发明内容部分指出,现有技术通过第一个和第二个回波信号计算出相位差异,把这些相位差作为校正量来校正采集到的图像数据,并不能有效消除N/2伪影;二维相位校正法消除N/2伪影的效果虽比较好,但序列采集时间延长,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失去了快速成像的优点。正因如此,本专利为了克服上述缺陷,意在提供一种更为精准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可见,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已经明确排除了两个回波信号计算相位差异因而损失相位信息的计算方法。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能够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是在不损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情况下的直接计算,不应当将“计算”一词单纯根据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涉案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做出的无效决定。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裁判要旨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即便在适用所谓的最大合理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亦应当在权利要求用语最大含义范围内,以“合理”解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观点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最高院明确了“最大合理解释”原则的具体含义。在权利要求确权程序中,不能盲目的依照字面意思进行扩张解释,“合理”也是最大合理解释的原则之一,应该根据权利要求、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的内容记载对权利要求用语做出合理界定。回到本案的具体案情中,权利要求中所限定“计算”是对说明书中技术方案的概括,在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明确地指出了现有技术的缺陷,并且在其具体实施例中给出了明确的校正核磁共振图像N/2伪影的具体发明构思的情况下,对于权利要求用语的解释应当符合专利文件所记载的整体发明构思,对于不符合发明构思的解释应当予以排除。即,根据《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于技术用语的界定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读专利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对权利要求用语做出界定。不能够盲目地基于权利要求之字面含义对权利要求的范围做出扩张解释,应当以“合理”为落脚点对权利要求用语做出解释。

执笔人:李立润

责编负责人:陈亚萍,成员:李立润

案例来源:(2019)最高法知行终61号判决书

文章属性:原创

拓展阅读:

实务小知识: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

1、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与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存在很强的一致性,其一致性至少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权利要求的解释属于文本解释的一种,无论是专利授权确权程序还是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均需遵循文本解释的一般规则;二是无论是专利授权确权程序还是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均应遵循权利要求解释的一般规则。

 

2、文本解释的一般规则:在大陆法系,法律解释方法主要是指文义、体系、目的、历史等解释要素运用的体系化知识,它们具有专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展现:而在英美法系,这些内容则被称为法律解释规则。关于文本(文义)解释的规则,存在多种学术思想观点。例如,王利明教授则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对民法裁判上的基本解释规则进行了整理。主要包括:(1)尊重文本的规则:(2)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的规则:(3)指示规则:(4)同一解释规则:(5)特定的法律术语按照其特定含理解等内容。致远法官通过对主要文义解释规则的梳理,将其分为语法规则、通常含义(平义规则)、次要含义(或其他含义)选择规则、通常含义与技术术语含义选择规则和概括用语的解释规则,并在每一种具体规则之内,辅之以相应的具体要求,魏治勋教授则在致远法官的分析基础之上,进一步归纳为文义解释的语法规则、语义规则和概括性法律用语的文义解释规则。

 

3、权利要求解释的一般规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必须根据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说明书以及附图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进行客观解释。

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解释原则有:

(1)专利权有效原则。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而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2)折衷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3)整体(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4.对于权利要求中字面含义存在歧义的技术特征的解释,应当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中已经公开的内容,并符合本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且不得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矛盾。

 

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知识产权卷I》

[2].宋保振. 法律解释规则运用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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