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IP实务谈丨科创板IP(一):科创板上市制度中的知识产权规定盘点

郑晓婷   李杰   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

        科创板主要是面向科技创新企业,而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成为了科创板上市的问询重点。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本文将围绕这三个方面,梳理科创板上市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和要求。

        科创板上市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中;另一方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41号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以下简称“42号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规则中,也明确了不同方面的要求。

 

 一、科创板的定位

1、服务方向

        《实施意见》规定,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2、产业范围

        (1)《实施意见》规定,科创板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2)《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3)《暂行规定》第四条提供了各类受支持产业领域的具体示例: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

        (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4)《评价指引》第三条规定,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2021年4月12日修正)

3、科创属性

        科创属性主要集中规定于《评价指引》,体现为4项科创指标和5种例外情形:

       (1)【4项科创指标】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 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①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 万元以上;

        ②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③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④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 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中关于“营业收入”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2)【5种例外情形】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前述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①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②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③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④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⑤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二、发行条件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三、信息披露要求
科创板的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条文
序号

生效日期

条文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37号2020.07.0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涉及披露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一)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险;
  (二)经营风险,包括市场或经营前景或行业政策变化,商业周期变化,经营模式失败,依赖单一客户、单一技术、单一原材料等风险;
  (三)政策风险,包括因宏观环境、监管政策或财政、税收、环保法规发生变化,导致生产经营发生不利变动的风险等;
  (四)财务风险,包括现金流状况不佳,资产周转能力差,重大资产减值,重大担保或偿债风险等;
  (五)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土地、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六)项目风险,包括募投项目因技术进步、市场环境变化不能顺利实施,或实施进度、效益效果不及预期的风险等;
  (七)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包括未来一定期间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
  (八)其他相关风险。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与产品或服务有关的技术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研发投入的构成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报告期内研发形成的重要专利及非专利技术,以及其应用情况;
  (二)现有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报告期内前述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核心技术来源及其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生产设备、房屋及其取得和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在发行人及下属公司中分布情况等;
  (二)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价值、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大影响。
  发行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应简介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具体资产内容、许可方式、许可年限、许可使用费等。若发行人所有或使用的资产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应明确提示。
第五十九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企业股权的,发行人应披露:
  (一)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以及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
  (二)本次增资或收购的背景和目的;
  (三)股权所在公司的科技创新水平,重要经营性资产的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内容、对外担保以及重要专利或关键技术的纠纷情况;
  (四)股权所在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分析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及发展趋势;
  (五)本次收购完成后是否可能导致股权所在公司的现有管理团队、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公司发展战略等产生重大变化。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38号2020.07.0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4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四条 通过本次发行拟进入的资产为股权的,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以及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
  (二)股权所在公司的科技创新水平,重要经营性资产的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内容、对外担保以及重要专利或关键技术的纠纷情况;
  (三)股权所在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分析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及发展趋势。
  (四)本次收购完成后是否可能导致股权所在公司的现有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公司发展战略等产生重大变化。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7号2019.03.0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7-1-1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
7-2-1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如有)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6号2019.03.0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结合科创企业特点,披露由于重大技术、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
  (一)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险;
  (二)经营风险,包括市场或经营前景或行业政策变化,商业周期变化,经营模式失败,依赖单一客户、单一技术、单一原材料等风险;
  (三)内控风险,包括管理经验不足,特殊公司治理结构,依赖单一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等;
  (四)财务风险,包括现金流状况不佳,资产周转能力差,重大资产减值,重大担保或偿债风险等;
  (五)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土地、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六)发行失败风险,包括发行认购不足,或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的风险等;
  (七)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包括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对发行人资金状况、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市场拓展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等;
  (八)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的风险;
  (九)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
第五十条 发行人应结合所处行业基本情况披露其竞争状况,主要包括:
  (一)所属行业及确定所属行业的依据;
  (二)所属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及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
  (三)所属行业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近三年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发行人取得的科技成果与产业深度融合的具体情况
  (四)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地位、技术水平及特点、行业内的主要企业、竞争优势与劣势、行业发展态势、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以及上述情况在报告期内的变化及未来可预见的变化趋势;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技术实力、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业务数据、指标等方面的比较情况。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披露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核心技术的科研实力和成果情况,包括获得重要奖项,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发表情况等。
  发行人应披露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所处阶段及进展情况、相应人员、经费投入、拟达到的目标;结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披露相关科研项目与行业技术水平的比较;披露报告期内研发投入的构成、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还应披露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划分约定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发行人应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核心技术人员的学历背景构成,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和获得奖项情况,对公司研发的具体贡献,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员实施的约束激励措施,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技术储备及技术创新的安排等。
 第六十二条 发行人应分析披露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方面。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主要相关资产;
  (二)人员独立方面。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三)财务独立方面。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四)机构独立方面。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方面。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六)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七)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5上证发〔2020〕70号2020.09.25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的通知四、常见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及公告要点
(七) 新产品或者服务
  相比产品研发公告,新产品或者服务公告,侧重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中新开发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化情况。新产品或者服务公告的重点,在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新产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布局,是否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以评估公司的成长性,有助于投资者更准确了解公司新产品或者服务的情况。
  公告内容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1. 新产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为了让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新产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化运用前景,除了一般性的产品名称、主要应用领域等信息,建议公司披露新产品与现有产品或服务相比,具备的性能或者成本、价格等方面优势。
  2. 市场前景。包括产品或服务对应的细分市场、市场规模、竞争格局等。
  3. 生产及商业化准备。包括产品或者服务是否取得必要的审批或者认证、是否已经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是否存在专利权纠纷、是否已经获得订单。
  4. 对公司的影响。公司需要重点说明新产品或服务对当期财务状况的影响。同时,如果新产品或服务存在尚未获得专利授权、暂未掌握成熟生产工艺导致无法实现规模化生产、新产品未能获得市场认可或者市场竞争加剧导致销售未达预期等情况,公司应当考虑一并予以说明。
6上证发〔2021〕4号
(针对全部上交所上市公司,不限于科创板)
2021.01.1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六号——汽车制造(2020年修订)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研发能力,包括研发投入、核心研发人员情况、国内外专利、非专利技术、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电子电气与软件的研发、自主研发能力、与领先研发机构或厂商开展合作情况等,以及在新技术、新兴业态等方面的研发情况。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2020年修订)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按照医药制造细分行业、主要治疗领域和公司认为更有利于满足投资者行业信息需求的其他分类标准,披露下列与公司主要药(产)品有关的信息:
(一)药(产)品基本信息;
(二)发明专利起止期限(如适用)
(三)是否属于报告期内推出的新药(产)品;
(四)是否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国家级、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新进入及退出情况;
(五)本所或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披露的药(产)品信息。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服装(2020年修订)第五条 上市公司生产和销售品牌服装服饰产品的,应当披露以下品牌建设情况:
(一)自有品牌,包括核心品牌及其他品牌名称和商标名称、各品牌的主要产品类型、特点、目标客户群、主要产品价格带、主要销售区域和城市级别等;
(二)合作品牌,除本条第(一)项要求披露的事项外,还包括品牌及商标权权属、合作方名称、合作方式和合作期限等;
(三)被授权品牌,除本条第(一)项要求披露的事项外,还包括授权方、授权期限、是否为独家授权等情况;
(四)品牌营销与运营,包括各品牌的品牌定位、竞争格局、营销网络、销售模式、营销战略、报告期内的主要市场推广活动等。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化工(2020年修订)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生产工艺、流程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和研发创新方面的信息,包括生产流程、创新机制、人才储备、专利及配方等技术储备,以及研发创新成果在主要产品和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应用情况。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41号2022.07.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5号——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四条 发行人应结合行业特点及自身业务披露特定风险因素,例如产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具有不确定性、产品被移出国家医保目录而导致销量下降、集中采购未中标或销量提升无法弥补中标价格下降影响、产品被纳入药品重点监控目录、产品研发进度不及预期甚至研发失败、新产品商业化不达预期、一致性评价未通过或进展不达预期、产品发生质量事故或不良事件、发生被列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的失信行为、知识产权侵权等风险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下列与公司研发情况有关的信息
  (一)公司药品或医疗器械研发的总体情况,包括主要研发领域及发展方向,研发管线及其所处阶段、来源、研发模式等;
  (二)核心技术人员的专业或技术背景、取得的学术或研发成果、从业经历等,在发行人核心技术形成、核心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中发挥的作用,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依赖个别人员;发行人针对核心技术人员实施的约束激励机制,在发行人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员,其目前是否仍在发行人任职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三)使用管线图等方式披露主要研发项目的基本信息、应用领域、研发所处阶段等,主要研发项目属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的,还应披露作用机制,存在重大研发项目取消、变更情形的,应说明原因并分析对公司的影响;
  (四)主要研发项目已进入或已完成临床试验的,披露临床试验情况,包括:主要临床前研究数据、临床试验境内外获批和准许情况,临床试验进展,试验方案重大调整或变更、临床试验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期间是否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等;发行人应对临床试验进度、安全性、有效性等进行分析;
  (五)主要研发产品的注册情况,包括:目前所处的阶段,获批上市还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存在向相关国家的药品监管部门申请上市注册但未获批准、未能按照原计划获得批准而调整、变更申请或试验方案情形的,应披露基本情况,分析原因和影响;
  (六)主要研发项目涉及发行人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或技术授权的,应披露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对合作研发或技术授权存在依赖,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依赖于合作研发单位或技术授权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主要产品以自主研发以外方式取得的,应披露取得时该产品所处的研发阶段,发行人取得该产品后的研发进展、研发方式及发行人核心技术所起的作用;
  (七)发行人与同类(如同类靶点、相同通用名称等行业内公认的界定标准)药品或医疗器械研发进度的比较情况,同类药品或医疗器械已上市的,还应披露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的销售、使用情况等市场状况。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下列与公司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
  (一)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在主要产品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核心发明专利(如有)的保护期、是否面临专利权到期导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大幅下降的情况,主要研发项目的专利申请进展;
  (二)主要产品涉及技术授权引进、主营业务收入涉及对外技术授权、主要研发项目涉及合作研发或技术授权的,应披露相关协议涉及知识产权的主要安排、权利义务划分约定;
  (三)主要产品及主要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的独立性、稳定性情况,是否存在侵权或可能涉及侵权纠纷及应对情况(如有)。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结合行业特点、研发模式、管线进展等,披露报告期内下列与研发投入有关的信息:
  (一)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研发支出资本化与临床进展、注册申请、上市审批等相关的具体条件,研发支出资本化的起点和终点;
  (二)公司研发投入情况,包括研发投入总额、主要管线的研发投入、研发投入费用化和资本化的金额;
  (三)结合主要产品商业化前景、竞争格局、研发进度等,披露与研发相关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确定依据,是否存在减值风险,无形资产摊销对产品销售所形成损益的影响;
  (四)主要研发项目涉及合作研发的,披露合作研发相关费用承担分配机制及核算方式。

        除此之外,《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也涉及到许多知识产权问题的审核要点,以两个问答为例:

  1. 《上市审核规则》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对此应如何把握?

        答:《上市审核规则》规定,本所对发行上市进行审核。审核事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二是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三是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在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判断时,将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发行人应当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审慎评估,保荐机构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专业判断。

        发行人自我评估的考虑因素发行人进行自我评估时,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资本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并结合自身和行业科技创新实际情况,准确理解、把握科创板定位,重点考虑以下因素:1.所处行业及其技术发展趋势与国家战略的匹配程度;12 2.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在境内与境外发展水平中所处的位置;3.核心竞争力及其科技创新水平的具体表征,如获得的专业资质和重要奖项、核心技术人员的科研能力、科研资金的投入情况、取得的研发进展及其成果等;4.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技术储备及技术创新的具体安排;5.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等

        2.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者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中介机构核查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答:发行人存在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或授权使用资产的,中介机构应当予以关注。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一是生产型企业的发行人,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使用;二是发行人的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中介机构应结合相关资产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租赁或授权使用费用的公允性、是否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今后的处置方案等,充分论证该等情况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

        总体而言,科创板上市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强调企业要姓“科”的定位,表现为企业突出的科技创新能力、关键的核心技术、和强大的行业竞争力,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充分披露有关知识产权的真实信息,通过知识产权说明核心技术与科技创新能力,同时应规避侵权纠纷、权属纠纷等知识产权纠纷,从而保护企业的核心技术和竞争优势,保证企业的独立持续的经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