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及案情分析
甲公司享有其研发的A产品在中国专利权,现已经授权给国内多家企业使用。国内有多家企业及其分销商销售的产品为授权产品,国内也有多家未获得授权的厂家销售的产品为侵权产品,目前市面上,授权产品与侵权产品都有,并且所有产品都没有商标等任何厂家信息。
市面上,真假产品同时存在,消费者很难分辨出产品是否为正版授权产品,甲公司为了避免市面上侵权产品与授权产品混淆,寻求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混淆问题,从前期干预如商业模式、后期干预如标注标识等不同角度有多种解决方案。
今天,我们一起来探讨标注专利号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并探讨对专利权保护的影响。
将专利标识放入产品中,假冒专利的行为将违反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有益效果是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上限更大,具有更强的威慑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我们考虑到在商品上贴商标也将涉嫌侵违反假冒商标罪,但由于甲公司的授权针对的专利权,如果让授权商强制使用某商标,将引发其他问题,包括商业上授权双方的协议约定内容问题、授权商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与甲公司的现状与商业策略契合。
另外,我们也考虑到了在产品上贴二维码等非商标、非专利标识行为。以二维码为例,市面上有某些平台宣传可以解决监测串货问题,但甲公司的现状不是串货问题,两者有较大差异。串货常常是指例如格力、美的等生产商,其旗下均是各级的区域经销商,为了避免区域之间的串货导致的利益损害,而需要在控制恶意串货行为。而甲公司作为生产商,销售产品到全国、乃至全球。甲公司的多个授权商也生产产品并销往全国、乃至全球各地。侵权商家也是生产、销售产品至全国、乃至全球各地。产品的没有区域划分的基础,因此使用解决串货问题的方案不适用于解决甲公司的问题。
再者,不管是使用二维码、专利、商标都会面临同样的困境,即仿冒。面对二维码的仿冒,只能按照普通的方式进行维权,一般情况下,不会涉及刑事犯罪。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权利人维权成功后,判赔额也远远低于侵权商家的获利额,从而导致大量商家故意侵权,更有甚者,故意拖延维权周期,导致产品周期结束后诉讼才迟迟结束,从而获得巨额的商业利益但只赔偿少量侵权赔偿金。这都是由于侵权责任相对利益相对不对等的现实困境,而此现实困境是社会问题,难以解决。
甲公司的维权若要避免此困境,需增加侵权商家的侵权责任,而标注专利号将有利于达到此目的。未经甲公司权利人的许可、侵权商家标注专利号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认定的假冒专利行为。
采用专利标识,如果市面上侵权产品没有假冒标注专利,则未标专利的即是侵权产品,但不可避免侵权商家铤而走险假冒专利,即甲公司仍然会遇到侵权产品与授权商品的困境,但是在此时,甲公司面对侵权产品有更加方便的途径申请行政查处、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行为的,还可提起刑事诉讼。
综上,在一定程度上,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专利号将有利于甲公司维权。
关于本期专利标识对于专利权保护的影响探讨到此结束,有任何问题欢迎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致电我所,下一期,小编将与大家一起探讨产品标识的其他问题,敬请期待。
附本期文章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第八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