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公司在进行研发时,会先将初步成果申请发明专利,待技术成熟后再申请设计专利加强保护。这样虽然能让权利范围更加完整,但也可能因为设计外观的演进造成前后专利的范围不一致,进而损害专利权,必须多加留意。
本案是由MUNCHKIN, INC. 和 TOYS “R” US, INC.这两家公司针对于LUV N’ CARE, LTD.所拥有的D617465号专利而提出之多方复议程序(IPR),在此案中请求人提出2件相关前案而主张涉案专利并不具有进步性,专利权人虽然可以对于此一初步证明证据 (prima facie cases)提出答辩,然而他们却放弃了首次提交初步回复 (preliminary response)的权利。
如图一所示,涉案专利D617,465 (以下简称465专利)是一件由LUV N’ CARE, LTD提出申请,属于Drinking Cup的设计专利,设计人是Nouri E. Hakim, Monroe, LA。而在上述的 IPR程序中,用来对于465专利之可专利性提出进步性质疑的相关前案,则是US6994225号专利与US20070221604号专利。针对这一点,专利权人对于这两件前案会阻却涉案专利的进步性一事并未提出异议,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同意该些前案确实是会影响涉案专利的进步性。
图一 涉案专利D617,465
然而,专利权人却另外提出反驳指出,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虽然是在2007年10月31日,但是该专利却是US 10/536,106的延续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而这件母案其实是以美国为指定国之PCT申请案(PCT/US2003/024400) 。涉案专利之详细的时序关系图,请参照以下的图二。
图二: 专利时序关系表
由于涉案专利可以享有其所延续之母案的申请日,而母案的申请日系落在早于这两件引证前案的2003年8月5日,所以专利权人主张,这两件引证前案并不属于该涉案专利之有效前案。因此,本案的关键之处,就在于涉案专利到底是不是该PCT案的有效延续案,只不过在设计专利上若想要主张母案的申请日,得要看图式的揭露内容为何,也就是该涉案延续案的图式是否已被揭露于PCT母案中。
多方复议程序请求人提出反驳,认为该PCT母案与延续案在图式上,有显着不同之处(请参考以下图三)。请求人指出其中的三点不同之处:第一,涉案专利的奶嘴外围轮廓比母案大;第二,奶嘴的形状比母案圆,涉案专利奶嘴形状较像椭圆,而母案则较接近田径跑道的形状;第三,涉案专利在奶嘴处有三条轮廓线,而母案却只有一条轮廓线。
图三: 延续案(涉案专利)与母案的比对
然而,专利权人所持的理由则是引用自母案的文字说明。在母案的发明专利说明书中,有以文字清楚表明奶嘴的形状并不局限于椭圆形,奶嘴的形态也可以有其他不同的样子。可惜的是,母案并未把其他的态样详细的描述出来,而仅以文字来表达可以具有不同的形状之涵义,因而造成涉案专利的奶嘴造型,并未被明确揭露于母案当中。因而专利权人就无法主张母案的申请日,所以请求人所提出的两件前案自然就阻却了涉案专利的进步性。
专利权人基于上述理由而提出修正,然而在IPR程序中所提出之修正,必须是针对可专利性的修正,同时不可超出原专利权之范围。
专利权人所提出之修正与原专利比较系如图四所示,在修正案中的奶嘴形状是被修改成比较接近于母案样,而另一个气孔也被修改成与母案相同的两圈外轮廓,但是奶嘴的外围轮廓线条仍然是比母案多。专利权人似乎是想透过修正原专利权范围而使其得以适用母案的申请日,进而排除这两件前案的适用,但是相较于原专利,修正案却扩大了原专利权之范围。
图四: 原专利(涉案专利)与修正案比对
虽然专利权人认为,就一般观察者的角度,修改后的专利范围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范围是实质相同的,然而以法院的观点来看,不管其他部分范围是不是有限缩的,只要在修正后的专利权范围有一部分比原专利权范围要大,这样的修改方式就是扩大原专利权范围。因此,在设计专利中,任何图面的修改内容,只要不曾出现在原专利权中,都易于造成专利权范围的实质变更。一旦专利权被实质变更,专利权范围就可能会有局部扩大,而这似乎也是在申请时就需要仔细思考的问题。在本案中,最后专利权人的修改内容未被接受,当然也就无法克服前案进步性的问题。
有趣的是,在多方复议程序请求人所提出来的前案中,设计人与涉案专利之设计人乃是同一人,只是该前案为发明专利。然而,涉案专利的母案也是发明专利。这是发明人常会遇到的状况,也就是在进行研发时,通常会以技术优先为考虑,当技术成熟时,先申请了发明专利,而在尔后希望能有更完善的专利权保护时,遂进一步申请了设计专利,但是在这个时候的产品外观,已经发展出许多不同于当初申请发明专利时的成熟态样。在这个时候,美国除了延续案之外,亦可考虑申请部分延续案(Continuation-in-part,CIP)。而在申请发明专利时,图式的内容也应该要考虑日后的发展可能性而尽量的揭露出来,亦或者完全不要使用研发产品的图样,以避免日后在申请设计专利时反而被自己的发明所局限住了。
君龙评析:
关于上述案例中专利权人依据母案的文字说明,辩称母案表明奶嘴的形状并不局限于椭圆形,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81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有与美国PTAB相似的认定。该无效请求涉及201030631923.X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一种无叶风扇。无效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是涉案专利相对证据1与证据2所示设计特征的组合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属《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对比,区别仅在于涉案专利的喷嘴是椭圆环形,而证据1的相应喷嘴是圆环形。虽然证据2说明书附图显示的喷嘴形状也是圆环形(同证据1),但是证据2的说明书明确用文字披露“可以想象其它形状的喷嘴。例如,可以使用椭圆形或‘赛道形’、单条或单线或块状的喷嘴”,即已明确披露了涉案专利的椭圆形喷嘴这一区别设计特征。
专利复审委认为,将文字表述语附图相结合推导出的设计,其本身并不是直接表示出的设计,对于以视觉效果为内容的外观设计而言,其现有设计应是视觉能够直接感知的内容,而将现有设计中的文字与附图相结合通过逻辑思维推导出的设计,不能被认定为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因此,不能认定证据2中已经公开请求人所主张的特定椭圆形喷嘴的设计特征。据此,专利复审委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