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实务谈丨PTAB要求出示更多证据以接纳用于另一程序的证人证言

        美国专利审理与上诉委员会(PTAB)最新的一个多方复审(IPR)决定表明,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呈递已经在另案中宣誓递交的证人证言,PTAB的处理态度是该方当事人应声明相关证人证言 “出于正义的考虑是必须的”。

        在美国的IPR中,一般先通过宣誓书(affidavit)的形式提交直接的证人证言(testimony),然后PTAB会盘问该宣誓声明人。IPR中涉及的专利有可能曾经或已经陷入另一纠纷,例如地区法院诉讼或复议,处理这些先前纠纷所使用到的证人证言、声明、或专家意见有可能已经解决目前正在进行的IPR争议。当这些相关材料作为证据呈递给PTAB时,相关的宣誓声明人并不自动、必然就能接受PTAB的接纳和盘问。

        在最新的决定中,PTAB审理了专利权人关于额外证据开示的动议,即,请求PTAB接纳一声明人的宣誓作证,该声明人的证人证言先前在另一相关专利的复审程序中通过宣誓书提交。

        PTAB称,“由于该声明不是用于此次IPR的新证言,对声明人的盘问不是常规程序”。虽然PTAB同意专利权人可以申请延长证据开示,但是专利权人的引用另一证人证言的请求必须符合PTAB的标准:“出于正义的考虑是必须的”。

        根据这个标准,专利权人须证明相关的先前证人证言不仅仅是“可能揭露有用的信息”,而是,要求证据开示的一方当事人须持有足够的证据或理论来证明“有用的信息”即将被揭露。PTAB特别强调,“有用”在这里并不仅仅是“相关”或“可被接受”,而是在实体上能证明当事人要求证据开示是正当的。

        上述的“不仅仅可能揭露有用的信息”是PTAB规定的用于审理延长证据开示的五大标准的第一大标准。这五大标准是:

  1. 是否仅仅是可能揭露有用的信息;
  2. 要求证据开示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抢占对方当事人有利诉讼地位的意图;
  3. 申请额外证据开示所寻求的信息是否无需通过证据开示就能合理获得或推理得出的信息;
  4. 额外证据开示的请求是否仅仅包括浅显易懂的指示;
  5. 考虑IPR快速审理的本质特征,该额外证据开示的请求会否导致过于复杂的审理和回应

        当专利权人随后提出额外证据开示的动议时,PTAB基于理由5拒绝了专利权人的请求,理由是“我们不强迫请求人出示不在他/她控制范围内的证人,例如这个证人居住在日本,抑或是该请求会要求法院出具传票或涉及到海牙公约”。

        至于是否有资格接受PTAB的盘问,PTAB的决定显示了对用于IPR的证人证言与用于其他纠纷的证人证言完全不同的处理态度。在使用先前的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如果希望PTAB对相关声明人进行盘问,当事人必须通过额外的证据开示来证明该证人证言“出于公正的考虑是必须的”。如果证人证言是为了解决IPR争议专门呈递的,这种要求就不存在。虽然用于另一先前程序的宣誓证言未必一定能有助于解决IPR的争议,但是鉴于成本考虑,在某些合适的情况使用先前的证人证言不失为一个战术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