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学苑 | 企业品牌竞争的法律高地: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法律探析

在现代商业竞争中,驰名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往往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市场竞争优势,其认定规则直接关系到企业品牌价值的法律保障。本文基于现行商标法律制度,结合典型案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进行浅要分析,以便企业更清晰地理解和有效运用该制度以保护自身品牌。

驰名商标的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不仅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具有显著性,还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中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混淆或误认,驰名商标享有比普通商标更为广泛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是一个动态事实,我国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实行”被动认定、个案认定”制度:(1)被动认定原则:只有在商标确权或侵权纠纷中,当事人提出请求且确有必要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才会进行认定。(2)个案认定原则: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仅及于特定案件,不具有普遍效力。但先前的认定记录可作为后续案件的重要参考。(3)认定机关:包括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4)认定程序:申请人需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交由认定机关依法审查判断。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关公众”不仅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还包括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关于知晓程度的衡量往往需要通过市场调查报告、媒体报道、行业排名、公众认知度数据等多种方式来证明。

在“娃哈哈”商标侵权案中,法院在认定“娃哈哈”为驰名商标时,就充分考虑了其在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度和认知度。娃哈哈集团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其饮料产品多年来在中国市场的巨大销量、广泛的市场覆盖率、消费者问卷调查结果、各大媒体对其品牌的大量报道以及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等。这些证据佐证了“娃哈哈”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认知度,最终获得了跨类保护。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使用的时间长短是衡量其知名度重要指标。一般来说,使用时间越长,越容易积累起较高的知名度。但如果一个商标在短时间内通过大量宣传迅速普及,也有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同仁堂”作为拥有数百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其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无疑是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有力支撑。历经数代传承,同仁堂品牌已深入人心,成为中医药的代名词之一。在涉及“同仁堂”商标的侵权案件中,其悠久的使用历史和在医药领域的深厚积淀,共同佐证了其商标的驰名性。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商标的宣传推广是提升其知名度的重要手段。这包括广告投放(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报道、赞助活动等。宣传工作的持续性、投入程度、以及覆盖的地理范围都是考量驰名程度的关键。

“微信”商标的驰名认定,与其强大的宣传推广密不可分。腾讯公司投入巨资进行全方位的广告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告、线上推广、明星代言、节假日活动等。其宣传范围迅速覆盖全国,并扩展到海外。在相关案件中,这些持续且大规模的宣传数据,都成为了证明“微信”商标在极短时间内达到驰名程度的重要证据。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这体现了驰名商标认定的“个案认定”原则。如果一个商标在之前的行政或司法案件中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在后续的案件中,这一记录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

“海尔”商标曾多次在不同的商标侵权或行政纠纷案件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譬如,在涉及“海尔”商标的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法院在审理时查阅了“海尔”商标以往的驰名认定记录。这些在先的保护记录为“海尔”商标持续获得驰名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除了上述四项参考因素外,认定驰名商标还可以考虑商标的市场占有率、销售额、利润、排名、所获荣誉、行业地位、产品质量、消费者口碑等等。

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效力

驰名商标的认定,意味着该商标获得了法律上更高级别的保护,其法律效力远超普通注册商标。这种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跨类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意味着,即使他人在完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只要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认为其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或者不正当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声誉,从而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则该使用行为也将被禁止。
(2)对抗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对恶意注册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不受五年时限的限制(即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限制)。这为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提供了更强的防御能力,有效打击了搭便车行为。
(3)其他: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可以依据其驰名商标的地位,对抗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作为域名的不正当行为。以及驰名商标在海关备案后,海关在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时会给予更高程度的关注和保护等。

结语

综上所述,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品牌保护中的“高地”,其法律效力远超一般的注册商标,但是,驰名商标认定门槛高、耗时长、依赖证据需充分。因此,企业在平时应注重品牌经营和法律储备,合理运用驰名商标制度强化自身权利保护,防范品牌稀释和恶意抢注,以便维护自身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

文章作者:
周亚男

君龙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中级知识产权师

  • 专业领域:国内外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顾问(科创企业、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合规)
  • 拥有超过10年的大型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知名科技公司以及双证律所的工作经验,涉足知识产权全链条,包括国内外专利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国内外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 代理国内知识产权诉讼案件30余宗,处理跨境电商平台上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与申诉、出具不侵权比对分析报告,协助处理TRO禁令申请、美国DJ诉讼,以及美国商标异议和撤销等
  • 担任多家科创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知识产权建设提供合规方案,助力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战略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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