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分享 | “呋喹替尼晶型”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一、案情介绍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819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和记黄埔医药持有的”呋喹替尼晶型”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580047368.6)全部无效,其核心结论如下:

认定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成立。
认定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成立。
认定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对于证据1 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成立。
决定要点:
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依据说明书公开的整体内容,判断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否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权利要求的范围与说明书中所表明专利权人的技术贡献是否相适应。对于药物晶型化合物专利,如果其保护的主题已经明确为某一具体的晶型,且权利要求中限定的表征参数已经能将其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其他晶型区分开,则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单纯基于所述表征参数的限定不排除权利要求范围内还可能涵盖其他具有所述表征参数的晶型进而认为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成立。
对于有机化合物晶体发明而言,如果根据相关物性参数和描述可以将所保护的晶型与现有技术区分开,则可以认为其具备新颖性。
对于已知药物化合物的新晶型权利要求而言,因成晶系药物研发过程中最为常规的研究手段,判断其是否具备创造性,通常最重要的是考察其是否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如果没有证据表明涉案专利保护的晶型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所述晶型不具备创造性。
二、实务指引

(一)使用公开的认定标准

对于证据链完整性要求,合议组认为:
首先,证据1、证据8和证据9均涉及呋喹替尼,但其中均显示活性成分代号,未记载与呋喹替尼晶型相关的信息,因此,单纯从证据1、8、9明确记载的或者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还不足以确认权利要求 1 所限定的具有特定 XRPD 特征峰的呋喹替尼晶型 I 在涉案专利优先权日前已因在先使用而被公开。 
其次,判断证据1的狗药代动力学以及 ADME 研究中使用的呋喹替尼是否导致涉案专利保护的呋喹替尼晶型I构成使用公开时,需要确认以下四个方面的事实:①呋喹替尼上市药物的晶型是否为权利要求1的晶型I;②证据1中的代号 HMPL-013 是否包含了晶型的信息,并且与证据8和证据9中的代号能够建立对应关系;③专利权人用于临床前研究的胶囊中所含呋喹替尼是否与上市胶囊中的 API 具有一致的晶型;④证据1中的临床前研究是否导致其中药物处于专利法意义上公开的状态。只有在这四个问题都能给出肯定的结论的情况下,请求人的逻辑才能成立。 
对于第①点,请求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呋喹替尼上市晶型的任何信息;第②点,证据1仅在化合物的结构式旁边标注了代号 HMPL-013,并没有除化学结构以外的其他任何信息,尽管证据1中 HMPL-013 与证据9中的代号一致,但与证据8中所用的代号“HM013”并不相同,即使证据 8 中的上市药品为呋喹替尼的晶型I,也不能因此认为证据 1 中用于临床前研究的 HMPL-013 为晶型I;第③点,证据1是一篇学术文章,其研究内容与专利权人最终上市的呋喹替尼的晶型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请求人主张的证据1的代号 HMPL-013必然是呋喹替尼的上市晶型并且就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晶型I的逻辑不能成立。第④点,使用公开是指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想得知就可以得知的状态。证据1中所进行的动物药代动力学实验中,“HMPL-013 的材料由和记黄埔医药(上海)有限公司的药物化学部和药学科学部提供”(参见反证2即证据1的补充译文),在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表明代号 HMPL-013 与呋喹替尼的晶型 I 存在必然联系的情况下,即使证据 1 的实验人员可能对 HMPL-013 进行结构测试,在案证据也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呋喹替尼的晶型I在优先权日前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
综合以上分析,证据1、8、9 并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证据 1 公开了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晶型I。
 
实务启示:在无效中,作为请求方,对于使用公开的证据还需要考虑整体证据链的证明逻辑和证明力,而不是简单罗列和引申叙述。作为答辩方,则可以以上述案例从反面进行反驳。
 
(二)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
 
对于专利权人补交实验数据的认定,合议组认为:
尽管反证1、反证6和反证7在不同的程序中提交,但其实质指向的均是晶型I与其他晶型即晶型IX、晶型II、晶型III、晶型IV、晶型V和晶型IV之间的效果比较。
首先,反证1、6 和7中所涉及的高温、高湿和光照条件下晶型的储存稳定性,这是原申请文件已经记载的效果,可以被采纳;
其次,反证1、6、7 所涉及的其他效果,如晶型I不具有吸湿性(反证 6、7),晶型I具有相对于晶型 IX 更优的结晶度(反证6),晶型I在不同 pH 条件下的晶型稳定性(反证 1、6)以及晶型 I 与赋形剂制备得到胶囊后的晶型稳定性(反证 6),一方面,虽然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未明确提供晶型 I的非吸湿性、结晶度定量数据,但前者属于根据高湿条件下稳定性数据可以得到的效果,后者属于基于 XRD 谱图可以分析得到的效果(其作为定性效果能否证明专利权人的主张另说);另一方面,不同 pH 条件下以及 制成胶囊后的晶型稳定性是晶型稳定性的一种具体的表现,与涉案专利中已经提供了实验结果验证的晶型I在高温、高湿和光照条件下的稳定性存在密切关联,因此,反证 1、6 和 7 中记载的以上其他效果也可以被采纳。
 
实务启示:无论是答复审查意见阶段,还是无效答辩阶段,都可以酌情补交实验数据。需要留意补充的实验数据必须符合不超原有说明书范围,即可以从原有说明书中毫无意义地推导得到。进一步地,为了可以留有更多补交实验数据的余地,在专利申请原文中尽量用推导式方式撰写有益效果,并从多角度多维度多段落进行有益效果的反复阐述。
 
(三)已知化合物晶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规则
 
对于本案中已知化合物的晶体发明,合议组认为必须有意料不到的效果或取得商业成功。
首先,涉案专利面对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已经进行了临床前药代动力学研究的药物,虽然涉案专利说明书、反证1、反证6和反证7的数据表明晶型I表现出一定的低吸湿性和相比其他晶型较好的晶型稳定性,但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表明其相比证据1的 HMPL-013 具有预料不到的效果; 
其次,涉案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25 采用若干种溶剂或溶剂的组合(包括不同比例)对呋喹替尼化合物进行结晶均得到了呋喹替尼的晶型I,这些溶剂基本上是本领域常规的溶剂,例如丙酮、乙醇、正丙醇、异丙醇等(参见证据 4 译文第 95 页和证据 5 译文第 3 页),结晶温度条件也难言苛刻。在如此常规的结晶条件下均能够容易地获得晶型 I,足以说明晶型 I 的获得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具有很强的技术启示。在此情况下,采用常规的手段筛选出具有一定稳定性和低吸湿性的晶型似乎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专利权人提交了反证8用于佐证涉案专利的创造性。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5.4节规定,“当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这种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这类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采用商业上的成功佐证发明的创造性,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举证:一是发明的产品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二是这种成功源自于发明的技术特征。本案中,涉案专利保护的是呋喹替尼的具体晶型,而非化合物本身,反证8作为一份宣传报道,其中未提及跟呋喹替尼晶型有关的任何信息,从中甚至不能确定该化合物上市产品是否为涉案专利的晶型 I。因此,即使呋喹替尼药物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也不能由此证明是由涉案专利所限定的晶型I 带来的。
 
综上所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实务启示:已知化合物的晶体发明,创造性要求比较高,需要有意料不到的效果或商业成功。首先,在专利的说明书中,进行有益效果描述时,尤其要结合技术特征尽量进行深入的阐述,例如通过对比实验数据明确晶型优势,避免仅用”稳定性好”等模糊表述。其次,在产品获得商业成功的宣传时,需要有针对性地与发明专利进行技术关联,尽量做到可以佐证该商业成功源自于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
 
“呋喹替尼晶型”案再次警示:在药物晶型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叠加难以满足创造性要求。企业需以”技术效果可量化、实验数据可验证、权利边界可防控”为核心,构建兼具稳定性和对抗性的知识产权布局。

陈琴

君龙律师事务所  专利代理师、高级技术顾问

  • 教育经历:吉林大学通信工程 硕士;
  • 技术领域:通信领域、云计算领域、移动互联网、计算机软件;
  • 曾担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预研工程师、标准专利部的标准专利工程师 ;
  • 12年行业研发及管理经验,涉及通信领域、云计算领域、移动互联网、计算机软件,深圳市软件工程师中级职称; 拥有作为第一发明人的发明专利6篇;
  • 发表学术论文Spatial error concealment using optimized directional decision and extrapolation曾被国际会议采纳收录:VIE 2008. 5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团队介绍

君龙律所概况与权威资质
·总部成立于2012年,另设有坪山分所,均实行一体化公司制管理
·坪山分所为坪山区第一家“双证”律师事务所
·同时具备专利代理资质和提供法律服务资格
·2017年,经中共深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批准,成立中共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
·深圳市首批专精特新”专业化”认定知识产权律所
·ALB(亚洲法律杂志)2024年度华南华中地区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大奖—本地大奖提名
·ALB(亚洲法律杂志)2023年度华南华中地区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大奖—本地大奖提名
团队配置与技术能力
核心团队构成:
·专利代理师17人
·律师25人(含双证律师10余人)
·技术经纪人3人
·技术专家多名
技术领域全覆盖:
计算机/互联网/通讯/半导体/电子/光学/机械/物理/生物/化工
服务领域与业务实绩:
重点产业覆盖:
网络与通信产业/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智能传感器产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现代时尚产业/智能机器人产业/激光与唶新兴产业集群/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高端医疗器械产业/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
特色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承办超1000件)
·专利无效(承办超100件)
·专利挖掘与布局(完成超300件)
·FTO分析(完成超50件)
·代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代理案件入选“2020年最高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代理案件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代理的多个案件入选“深圳律协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许可转让/尽职调查/海关查处/战略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