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计算机软件中开源协议的裁判,最近作出的一个生效判决即(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案。本案一审由苏州中院审理【案号:(2018)苏05民初845号】,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同时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3)》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百件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原告网某公司于2009年起研发了一款融合通信智能网关,其中内置的“OfficeTen1800”软件(涉案软件)取得了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5年,网某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被告亿某公司生产的企业网关设备内置软件涉嫌侵害其软件著作权。通过购买设备并运行测试,网某公司发现其中含有其源代码的特殊标记,与涉案软件存在多项一致性指标。此外,涉案软件的开发过程中,原告的两名前员工曾参与其中,而后加入被告关联公司启某公司。
原告起诉亿某公司、启某公司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00万元,并在其官方网站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一审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被告不服,主张原告使用开源代码,但未开源,即无权主张著作权,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02 争议焦点
涉案软件开发者未依据开源协议履行开源义务,是否影响其主张著作权侵权责任。
03 最高法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涉案软件开发者是否履行开源义务与其基于独创性贡献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并无必然关系。网某公司在开源软件基础上投入大量成本进行二次开发,形成具有独创性的“OfficeTen1800”软件,享有著作权保护。即使因未遵守GPLv2协议导致涉案软件存在权利瑕疵,也不影响其依法主张侵权责任。被告仅以原告未依据开源协议履行义务为由抗辩,不足以否定侵权事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律师观点
最高法未支持被告“原告未开源即无权主张著作权”的抗辩,用判例推翻了南京中院(2021)苏01民初3229号案件的裁判观点,即原告因违反GPL协议导致授权自动解除,其继续使用GPL开源代码构成无权使用。原告虽指控被告侵权,但其自身需规范使用开源代码并证明权利合法,否则可能陷入“不当行为人指责他人不当行为”的逻辑怪圈,南京中院进而未支持原告。
在最高院的指导案例中,法院明确区分了开源协议义务与著作权的独立性,但并不意味着否定开源协议的法律效力,而是强调了合同义务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界限。
分析目前中国大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涉及开源代码的判决,可看出目前司法裁判观点:独创性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根据著作权法,权利人即便未履行开源协议,独创性部分仍受保护。而开源协议是在著作权基础上的合同约定,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部分限制,包括传播权、修改权和获得报酬权等,但一般不会影响署名权等基本权利。这种裁判观点保留了对著作权独创性部分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对开源协议与著作权关系的准确把握。
随着中国企业加速出海全球化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中国开发者逐渐从开源代码的使用者转变为贡献者。开源协议已成为国际技术合作的重要基石。指导案例表明,中国法院正在努力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开源协议实施之间的关系,为构建更具国际竞争力的开源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未来,随着中国企业在全球开源社区中的作用增强,相信开源协议在中国大陆的法律适用将更加明晰,与国际规则进一步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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