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学苑 |君龙学苑 |职务发明奖酬问题研究(七):针对职务发明奖酬,企业四大应对之道

 

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如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可能会导致企业核心技术产品的经营收益流失。不仅将影响成果转化,更将诱发次生纠纷。

 

基于前文职务发明奖酬问题研究(一)至(六)分析,特向企业指出四大应对之道,促进企业完善自身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建设:

 

一、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规章制度,明确职务发明奖励发放标准与程序

 

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首要条件是合法性,即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冲突,也不得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免除企业的责任。关于职务发明奖励规章制度,发放金额尽量不低于法定标准,因职务发明奖励遵循的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规定;无规定,从法定。”[1]因而,企业发放金额低于《实施细则》的,不当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备有效性基础。

 

二、企业可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发放职务发明奖励、报酬,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上海高院在2013年公布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以下简称《职务发明奖酬指引》)[2]规定提高职位、带薪休假等均可视为对奖励报酬的发放。公司可以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在已经拓宽的奖酬形式上创新制定既协调各方利益、激发员工创造活力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奖酬制度方案。

 

因此,企业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专利报酬的多种给予方式,除货币以外,可以采取股权、分红、提高工资、休假等方式;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细化专利报酬的具体计算方式或具体数额。如果不能落实的,建议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调整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避免员工离职后向企业提出较高的专利报酬请求,引发劳资矛盾。

 

三、不得约定“离职后不予发放职务发明奖金、奖励或报酬”。该约定限制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属无效条款

 

如前文所述(链接:《职务发明奖酬问题研究(六):已离职的职务发明人仍有权向企业主张专利授权后的奖励和报酬!》),法院认为“离职后不予发放职务发明奖金、奖励或报酬”的规定属无效条款。故,企业不得约定上述条款限制或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同时,发放奖酬的标准程序涉及的规章制度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以避免侵害员工合法权益。即企业制定的有关奖励报酬规章制度需同时具备:1.通过民主程序产生;2.内容合法;3.已向劳动者公示三个条件,此外,企业要留存民主程序的相关证据,例如:会议签到表、会议照片、会议记录等书面文件。

 

四、企业在发放奖酬时,需明确“奖励”“报酬”,不能以“奖金”混同二者,并做好留痕工作

 

因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分属不同性质,所以企业在发放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时,需将奖励、报酬部分予以区分列明(如在工资条上予以注明),并尽到告知义务。

 

同时,如果涉及多位发明人,企业应根据各发明人的贡献确定奖酬比例。通常,第一发明人可获得较高比例,其余发明人按比例平分剩余奖酬。[3]

 

对于职务发明奖励部分,可通过内部OA、邮件、公示等多种方式,告知员工应得职务发明奖励数额;而对于职务发明报酬部分,则可以制度形式固定具体的计算方式和数额,并按照一定周期进行支付。在发放奖酬时,应做好留痕工作,保留发放记录至少两年,以避免后续缺失证据引发争议。

 

参考资料:

 

[1]]刘强、陈卉:《职务发明奖酬司法实证研究》,载《科技与法律》,2017年第3期。

 

[2]《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

 

[3]彭耀进:《荷兰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及其借鉴意义》,载《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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