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看个案例:G公司为鼓励员工撰写专利,规定授权阶段支付奖金。然而,作为发明人的A先生在专利授权前离职,而G公司规定‘离职员工不计入奖金发放范围’。那么,A先生还能主张专利奖励和报酬吗?
结论:即使A先生已经离职,根据法律规定,其仍有权要求企业支付专利奖励和报酬!
理由如下:“离职员工不计入奖金发放范围”的约定不合理地限制和排除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属无效条款。
在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王荣职务发明奖励纠纷案[1]中,法院认定,企业通过规章制度附加‘发放奖金时员工需在职’的条件,不合理地限制了离职员工的法定权利,构成无效条款。“海洋王工程公司通过该细则,海洋王工程公司对其应当履行的法定奖励义务附加了被奖励的职工在集中发放日前依然在职的条件。这一附加条件不合理地排除和限制了已经离职的发明人获得奖励的法定权利,免除了海洋王工程公司对于离职发明人应当履行的强制性奖励义务。因此,海洋王工程公司《专利管理奖惩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予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无效。”
例外情形:若离职员工在协议中明确确认已结清专利奖励及报酬(如离职协议或承诺书),且协议中对该事项加粗提示,企业可据此抗辩不再支付奖励,法院可能支持这一抗辩理由。[2]
提示各位职务发明人,请务必在入职和离职阶段,擦亮双眼详细阅读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避免签署了不利于自身的文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参考资料: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977-3013号民事判决书
[2]李慧惠、孟璞:《职务发明奖酬之约定优先原则探讨》,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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