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资讯丨君龙律师的观点获得最高法院的支持,为审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树立了两个裁判指引

 
2024年6月30日,我所律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一份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713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集侵字[2019]1号行政裁决,并判决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决。委托人得知这一结果后,表示“简直不敢相信”。

(2022)最高法知行终322号行政判决

 

2019年7月,委托人以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芯片侵害了其布图设计专有权,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行政处理。国知局受理后,依法调取了被诉侵权产品,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鉴定机构认为被诉侵权产品A区域与申请人主张保护的布图设计独创性部分存在一些差异,并认定二者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我方认为,被诉侵权产品A区域是由数个Cell1+Cell2单元重复排列组成的,而Cell1+Cell2单元属于涉案布图设计的独创性部分,被诉侵权产品与其完全相同。在鉴定结论出来后,国知局组织第二次口审时,我方明确提出主张保护的是Cell1+Cell2单元,而国知局认为我方此时修改了保护范围,不予接受,为此国知局裁决认定不构成侵权。我方不服该裁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我方全部诉讼请求,我方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

 

此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国知局对我方在第二次口头审理时提出的独创性部分的主张应否予以审理。目前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在侵权案件中明确独创性部分的时机,我方坚持认为在第二次口审时有权变更,而且我方实质上没有变更,只是更加精准地描述了独创性文字说明。最高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认为,为确保当事人能够全面阐述其权利主张,一般在实质审理结束前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其主张的独创性内容,以利于纠纷的实质化解

 

另外,国知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为不能再将我方提出的Cell1+Cell2单元作为最小单元予以保护。最高院纠正指出,权利人主张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部分应当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某种电子功能,但该电子功能不等于整个集成电路的核心功能。只要其能够基于独创性的设计,在元件和线路的结构、排列和布局等三维配置上发挥一定的作用,即可认定该部分满足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要求。

 

最高院在本案中的裁判观点,弥补了上述问题的空白,为以后审理此类案件作出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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