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与无效专业委员会
2023年,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专利复审与无效业务快速增长,我们以“攻可摧、退可守”的专业理念,有力维护了客户的权益,得到了业内的广泛好评,形成了独具特色并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专业优势和品牌优势。
现从中精心挑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十佳典型案例,分别覆盖集成电路、电器设备、化学材料、机械等领域,阐述各案例的典型意义。
案例一 “电源芯片的封装方法及相应的封装结构”发明专利申请复审案
【案情介绍】
该申请专利名称为“电源芯片的封装方法及相应的封装结构”(专利申请号:202111584935.5),专利申请人为深圳市沃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本专利申请属于集成电路技术领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决定之前,经历过两次意见陈述,均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提供的现有技术共有5件专利,其中包括2件美国专利。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1均不具有创造性。
该案转送到君龙律所后,我们对专利申请文件、审查意见和驳回决定、前期意见陈述等文件进行了全面评估,给出了详细的分析意见并建议复审。在复审请求书中,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局部限定修改,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的技术效果,重新确定了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重点针对美国专利对比文件4的技术特征进行了解读,意在澄清事实,表明对比文件4中的技术特征不具有 “提高电感的封装效率和电感的散热性能”的技术效果。还对多个对比文件之间不具有结合启示进行说理论述。
该复审案在前置阶段并没有得到原审查员的认可,后经合议组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1326539号复审决定,撤销了原驳回决定。本案从提出复审请求到作出复审决定,仅用时3个月。
【典型意义】
该复审案的决定要点表明: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具体而言,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电源芯片内部的有效利用空间和散热性能。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将平面绕线式线圈(如图1所示)的两端焊接至埋入式基板顶部的对应引脚的方法步骤,也没有给出为了提高芯片内部的有效利用空间和散热性而将线圈的两端焊接至埋入式基板顶部的对应引脚,然后直接形成磁性封装体作为整个电源芯片的封装体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5并未公开基板上方直接形成一并包覆线圈和基板顶部的引脚的磁性封装体的方法步骤,也没有给出为了提高芯片内部的有效利用空间和散热性而采用上述方法步骤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或5不具有结合启示。
图1 本专利申请中采用的平面绕线式线圈示意图
案例二 “酒精检测仪检定装置及酒精检测仪检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复审案
【案情介绍】
该申请专利名称为“酒精检测仪检定装置及酒精检测仪检定方法”(专利申请号:201710563165.3),专利申请人为深圳市好美达科技有限公司。
本专利申请属于电器设备技术领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决定之前,经历过两次意见陈述,均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审查意见提供的现有技术有3件专利和1篇论文,驳回决定中又引用了5篇文献作为现有技术。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9均不具有创造性。
该案转送到君龙律所后,我们对专利申请文件、审查意见和驳回决定、前期意见陈述等文件进行了全面评估,给出了详细的分析意见并建议复审。在复审请求书中,依然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但是,针对复审中表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说理方式重新进行优化布局:不仅指出驳回决定中存在的实质性问题,还从区别技术特征构成的整体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效果分析,以及结合多个证据表明本申请克服了“本领域的技术偏见”。
该复审案在前置阶段得到了原审查员的认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1489350号复审决定,撤销了原驳回决定。
【典型意义】
该复审案充分表明:从专利申请审查、驳回到提出复审请求,可以对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不做任何修改,也可以实现专利授权,关键是专利申请本身的质量能够经得起专利审查的全面检验,以及在专利审查和复审过程中,能够多角度、高质量的完成抗辩性说理。
具体而言,本申请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1)应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如图2所示),不应该再分解为“通过控制单元控制加热装置来保持恒温的结构”和“将装载有标准酒精气体的钢瓶、质量流量控制器和电磁阀一起设置在恒温柜”两个技术特征分别单独进行创造性评述,因为两者需要共同作用才能达到“静态整体恒温”的效果。另外,在复审请求书中还提供了9件证据,用以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采用恒温结构保证气瓶在内的装置整体恒温”克服了“本领域的技术偏见”,以及“对高压气瓶进行恒温加热及采用何种手段进行恒温加热”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进行分析研究及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采用。
图2 本专利申请中控制盒的整体组成示意图
案例三 “一种锂电池保护电路”发明专利无效宣告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锂电池保护电路”(专利号: ZL 201510081613.7),无效宣告请求人为苏州赛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专利权人向无效宣告请求人提起了专利诉讼,君龙律所受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请求宣告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无效理由包括: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在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后,专利权利人针对无效理由进行了意见陈述,无效宣告请求人进行了答复,至此双方完成了口审之前的相关程序。在口审过程中,双方重点围绕上述无效理由进行说明和发表意见。口审结束3周内,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16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该涉案专利涉及到锂电池保护电路中衬底切换电路和栅极控制电路的具体电路组成的技术改进(如图3所示)。但是,根据说明书记载和附图所示,涉案专利说明书根据其所对应的附图无法实现场效应管的衬底在接地与接B-端之间的切换、也无法实现栅极控制电路输出的切换。尽管专利权人主张是由于专利代理师不清楚PMOS 管和NMOS 管的电路符号导致附图2-4 中的PMOS 和NMOS 管画反了。但是,专利权人在无效阶段主张应为真实意思表示的附图,仍然与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电路连接方式不同,使得说明书记载的电路连接关系含糊不清。口审中,合议组当庭让专利权人例举如果采用PMOS 管应该是怎样的控制逻辑时,专利权人并未能当庭明确说明该相应的控制逻辑。
因此,根据专利法第26 条第3 款,无效决定表明: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此案充分说明:在专利撰写阶段对于电路组成与其实现的功能必须清楚准确,说明书实施例不能出现前后矛盾和图文不一致,确保专利撰写质量。
图3 涉案专利锂电池保护电路的组成示意图
案例四 “一种光引发剂、其结晶制备方法及油墨组合物”发明专利无效宣告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光引发剂、其结晶制备方法及油墨组合物”(专利号:ZL201911425355.4),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深圳市科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君龙律所受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请求宣告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该案先后提出两次无效请求,无效理由包括: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由于对涉案专利提出了两次无效宣告请求,分别对应进行了两次口审。在口审过程中,双方重点围绕上述无效理由进行说明和质证。第二次口审结束一个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47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该涉案专利涉及一种光引发剂,3‑甲基‑4’‑苯基二苯甲酮(结构式如图4所示),并对其休止角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如休止角范围为52 .9°‑63 .8°。但是,对于3-甲基-4’-苯基二苯甲酮这一结构已知的化合物,由于休止角会随多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包括:不同的取样范围导致同一批次的产品测试出的休止角结果不同,同一样品在不同的环境温度和/或湿度下的休止角不同。因此,仅通过特定的休止角限定意图将本专利的产品区别于其他的3-甲基-4’-苯基二苯甲酮产品,导致权利要求无法清晰的界定其化学产品的边界。最终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宣布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因此,本案表明:对于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使得社会公众能够明确专利权保护的边界,如果采用参数特征对化学产品进行界定,而依据该参数社会公众不能够区分哪些产品被权利要求所涵盖,哪些产品没有被权利要求所涵盖,即不能清楚的划定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边界,则认为所述参数界定的化学产品是不清楚的。
图4 涉案专利光引发剂的化学结构式
案例五 “采用绿光AB胶层的绿光钢化膜”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采用绿光AB胶层的绿光钢化膜”(专利号:ZL202021864858.X),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深圳市前海索菲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君龙律所受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请求宣告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无效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在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后,专利权利人没有进行答复。在口审过程中,仅请求人一方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审结束一个月内,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407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该涉案专利涉及多层结构的绿光钢化膜(结构如图5所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其中包括的AB胶层为绿光AB 胶层。该绿光AB胶层是一层新型功能材料层,通过吸收并转化过滤手机屏内波长在420纳米左右有害蓝光,减轻有害蓝光对眼睛的刺激和伤害。但是,证据2公开了一种美特柏平板绿光护眼膜,其中包括进口绿光AB胶,能有效过滤手机屏幕散发的99.5%的紫外线和86.9%的蓝光。证据2给出了用绿光AB胶层替换现有技术中的AB胶层以减轻和防止蓝光、紫外线对眼睛和皮肤伤害的技术启示。最终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宣布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在本案中,证据2为网络证据,是美特柏Mietubl公众号文章,通过手机微信搜索美特柏Mietubl 公众号,可以得到证据2 所示页面。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中记载了所述文章的发布日期为2020年04月12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基于微信公众号是腾讯公司为微信公众号用户提供的第三方运营平台,信誉度较高,发布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图5 涉案专利绿光钢化膜的结构组成示意图
案例六 “灯具”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灯具(nitec&homec)”(专利号:ZL:201630546647.4),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个人。
君龙律所受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请求宣告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无效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在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后,专利权利人进行了意见陈述。在口审过程中,双方重点围绕上述无效理由发表意见。口审结束两个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040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该涉案专利公开的是一种落地灯具(如图6.1所示),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上部为灯体、下部为底座,中部为连接灯体与底座的连接杆。现有设计中的对比设计1(如图6.2所示)也是一种落地灯,在外观设计上也是分为上中下三部分,灯体为矩形,连接杆为长方体细长柱庄,底座为矩形。因此,二者的组成部分相同,各部分形状、比例基本相同,构成整体基本相同的视觉效果。虽然二者在灯体顶面的装饰有区别,却属于局部细微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至于电源接口和支撑脚的差别则属于整体观察时不容易看到的部位,对于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的影响。
案例七 “一种热压化成设备的加热层板”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热压化成设备的加热层板”(专利号:ZL:202222440732.5),专利权人为深圳市品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君龙律所受专利权人委托,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分别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也仅对权利要求2的明显错误进行了修改。在口审过程中,双方重点围绕上述无效理由发表意见。口审结束一个月内,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32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该涉案专利公开的是一种应用于电池化成工艺中的加热层板(如图7所示),说明书中对于该加热层板上的定位块、安装块、发热管的布设位置和组成结构均有具体清楚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能够清楚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
关于创造性,证据1与涉案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绝缘垫板的结构及布设位置关系,安装块、安装孔、发热管的安装组合关系,以实现发热管更换方便的效果。证据2、3虽然公开了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特征并非简单叠加,涉案专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也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表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图7 涉案专利加热层板的结构示意图
案例八 “一种定子及其电机”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定子及其电机”(专利号:ZL:201721291020.4),专利权人为深圳市正德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君龙律所受专利权人委托,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请求人未出席口审,但提交了口头审理回执,在口审过程中,专利权人对无效理由发表意见。口审结束一个月内,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39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该涉案专利公开的是一种应用于电机中的定子(如图8所示),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技术特征:绕组接线、插接组件、插接件配合部和穿出孔分别与涉案专利中定子的相关技术特征对应等同。但是,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大相邻焊接端之间的距离,避免出现连焊的技术问题,对应解决手段是将焊接端设置为错排设置的两排;而证据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固定绕组接线,提高焊接质量、避免漏锡焊的问题,其解决手段是通过主体部分和线路板之间增加挡锡罩解决漏锡问题。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且证据1并没有考虑端子间是否会被错焊的问题,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图8 涉案专利中定子的结构示意图
案例九 “一种挂脖风扇”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挂脖风扇”(专利号:ZL:202123027237.3),专利权人为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
君龙律所受专利权人委托,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双方均参加了口审,在口审过程中,分别对无效理由发表了意见。口审结束五个月内,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47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修改后权利要求全部有效。
【典型意义】
该涉案专利公开的是一种挂脖风扇(如图9所示),其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调节部件的具体结构不同,尤其是涉案专利中还包括限位件,以及该限位件与其它机构的连接配合关系,证据1中并没有公开。对应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送风部和挂脖部相互连接和调节角度的限位以及内部电线的收纳问题。
证据4和5虽然公开了与涉案专利类似的转轴结构,但是均未公开上述限位件以及限位件与其它结构的关系,其不仅具有限位作用,同时还具有连接和收纳的作用。也不能表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证据1结合证据4或5以及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出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图9 涉案专利中挂脖风扇的结构示意图
案例十 “一种直线旋转电机”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直线旋转电机”(专利号:ZL:201922370695.3),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深圳市大寰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在此之前,该涉案专利已经历过一次无效宣告程序,保留了原权利要求3-9有效。君龙律所受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请求宣告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无效理由包括: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口审之前,专利权人针对无效理由进行了意见陈述。在口审过程中,双方重点围绕上述无效理由进行说明和发表意见。口审结束两个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47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权利要求3-4无效,保留权利要求5-9有效。
【典型意义】
该涉案专利公开的是一种直线旋转电机(如图10所示),该专利的技术构思在于运动机构、直线电机、旋转电机、滑轨滑块等主要部件的布局优化,证据6的上述各主要部件的布局与涉案专利完全一致,仅未明确公开滑块以及主体部分与相关部件螺钉连接。证据4公开了运动机构的主体部与直线电机动子和滑块螺钉连接,其没有公开旋转电机,并不影响其给出对证据6的主体部分与直线电机动子和滑块连接方式改进的技术启示。而专利权人争辩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效果,主要是由上述部件的布局带来的,在上述布局已经被上述证据组合公开的基础上,上述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6 结合证据4及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权人与无效宣告请求人之前基于权利要求3产生了侵权诉讼,随着该权利要求3被无效,避免了无效宣告请求人因被诉侵权而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图10 涉案专利直线旋转电机的结构组成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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