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的发展,对芯片、特别是高端芯片的需求不断增加,而芯片技术一直以来又是我国的技术短板,特别是在中美贸易战发生后,芯片的进口和使用被国外限制和封锁,使得在芯片领域的自主研发和创新尤为重要,当然随之而来的是对芯片知识产权的保护。笔者有幸代理了入选2020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的锂电池保护芯片布图设计侵权案,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最高院通过该案厘清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行为的性质,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判断的基本思路,对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作出具体指引,有力地维护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利益。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对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使命担当。笔者现就代理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件的思路进行归纳和总结,以供参考,并结合代理的另外几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中出现的、锂电池保护芯片布图设计侵权案中仍未涉及到的争议点,提出个人的意见与读者商榷。
02基本案情
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芯公司)申请登记了名称为“集成控制器与开关管的单芯片负极保护的锂电池保护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赛芯公司认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昇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未经许可,复制、销售的芯片与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相同,侵害了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故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经鉴定,被诉侵权芯片与涉案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实质相同,构成侵权,判决裕昇公司赔偿赛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裕昇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不服,提起上诉称:涉案布图设计图样的纸件不清晰,不应得到保护;不能以芯片样品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且涉案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并不以公开布图设计的内容为条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对象是为执行某种电子功能而对于元件、线路所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三维配置,对于独创性的证明,不能过分加大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权利人主张其布图设计的三维配置整体或者部分具有独创性应受保护时,应当对其独创性进行解释或者说明,然后由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此基础上综合判断该布图设计的三维配置是否具备独创性。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代理思路和裁判规则
一、首先明确布图设计的保护对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第四条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概括起来,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集成电路中有两个以上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线路互连的三维配置,2、能独自执行某种电子功能,3、应当具有独创性,属于自己设计完成,而不属于创作时公认的常规设计。因此,在锂电池保护芯片侵权案中,原告提出的6个独创点中,最高院认定1-4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符合布图设计保护的条件,独创点5、6不涉及元件和线路的三维配置,不属于布图设计保护的对象。
另外,除了权利人主张保护的布图设计独创性部分,布图设计其他部分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均不属于判断是否侵权的依据。
二、确定布图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三)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四)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据此,最高院在锂电池保护芯片侵权案中认定,在确定布图设计保护范围时,一般应当根据登记备案的复制件或图样的纸质件进行,如纸质件不足以完整、清晰地反映布图设计的内容,此时,在登记备案的样品与纸质件具有一致性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样品剖片,通过技术手段精确还原出芯片样品包含的布图设计的详细信息,提取其中的三维配置信息,确定纸件中无法识别的布图设计细节,用以确定布图设计的内容。
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确定布图设计予以登记后,只给予布图设计专有权人颁发一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证书,该证书只记载布图设计登记号、申请日、布图设计名称、创作完成日、首次商业利用日、颁证日、权利人名称等信息,并没有相应的布图设计图片,因此在侵权诉讼中,原告需申请法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图样纸质件,由于纸质件一般都难以清晰反映布图设计的内容,还需同时申请法院一并调取登记备案的芯片样品,作为原告权利的依据和司法鉴定的检材。如权利人在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时,提交了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则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电子版本,取代芯片样品,作为鉴定的检材,节省鉴定费用。
三、确定主张保护的布图设计独创性部分
由于申请布图设计登记时,登记部门并不对该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做实质审查,不能以经过登记备案而当然认为该布图设计整体或部分必然受法律保护。因此,在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必须在案件中明确提出所主张保护并指控对方侵权的布图设计的范围(独创性部分),这个范围既可以是布图设计整体,也可以是布图设计任何一个或多个部分,只要符合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条件即可。并同时针对该独创性部分进行文字说明。
在锂电池保护芯片侵权案中,原告先后对独创性部分的文字说明进行了修改,但所指向的布图仍是同一区域,只是对文字的描述进行了调整。被告则以此作为上诉理由之一,认为原告变更了保护范围,违反了法律规定。鉴于此,笔者在之后代理的布图设计侵权案中,对独创性部分进行文字说明时,对应的附上布图设计的图样,明确该文字说明所对应的布图区域,以免因文字描述出现的差异或不同的理解导致出现争议,因为最终所保护的是布图,而不是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只是帮助理解该布图独创性部分的内容。
独创性部分的确定是布图设计侵权案中非常重要、专业性最强、难度最大的一个环节。
四、权利人所主张的独创性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认定
在锂电池保护芯片侵权案中,我方在对独创性部分进行说明时,同时与现有的常规布图设计进行了对比,提出了我方改进的地方以及改进后的优点,以此证明具有独创性。被告方则提交了其他布图设计和相关教材作为不具有独创性的抗辩证据。最高院认为,对于独创性的证明,不能过分加大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要求其穷尽一切手段证明布图设计的独创性。相对而言,被诉侵权人只要能够提供一份已经公开的常规布图设计就能推翻权利人主张的独创性部分。因此,在权利人对其主张的独创性部分进行充分说明后,由被诉侵权人就不具有独创性提交相反证据。
五、司法鉴定
由于需要通过剖片还原芯片中的布图内容,审理布图设计侵权案时,必然会涉及到司法鉴定。根据前述的裁判规则,司法鉴定涉及到如下事项:1、原告所主张保护的独创性部分与其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相对应部分是否相同,也即是否体现在登记的布图设计中;2、原告登记备案的图样纸质件与备案的样品是否具有一致性;3、原告主张的独创性部分与被诉侵权芯片相对应的布图设计进行比对,二者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4、如前述1、2、3项存在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则原告主张的独创性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如被诉侵权人提交作为在先布图设计的芯片进行抗辩,还需针对该芯片与原告主张的独创性部分进行比对鉴定二者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六、侵权比对原则
由于布图设计登记是产生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前提,而不具有公开布图设计内容的性质,在布图设计已获得登记,取得专有权的情况下,对布图设计侵权的认定采用类似著作权侵权认定思路,而无法采用与专利侵权认定相同的规则。即使在被诉侵权芯片与布图设计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时,也要考虑被诉侵权人是否具有接触布图设计的可能性,即布图设计的侵权认定采取接触加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判断方法。其中接触是指权利人应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具有接触布图设计的可能性,而不要求其对已经发生实际接触进行举证。
在锂电池保护芯片布图设计侵权案中,原告提交了被告曾在原告处工作的工资发放记录,以此证明被告曾在原告处工作,并接触过涉案布图设计。而在笔者代理的其他布图设计侵权案中,则以涉案的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被告可以通过购买原告的产品而接触。
04仍需解决的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针对布图设计保护的法律法规仅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集成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且均已实施20多年没有修改,加之此类案件专业化程度较高,能够进入司法程序、经过法院判决确定裁判指引的案件少之又少,虽然锂电池保护芯片侵权案明确了裁判的基本思路,对相关争议作出了具体指引,但随着案件的增加,仍有些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法律和指导案例对其进行明确。
一、权利人确定要求保护的布图设计独创性部分的时机
在锂电池保护芯片侵权案中,被诉侵权方主张权利人变更了独创点(独创性部分),但最高院仅认为,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权利人在变更其独创性说明后,应将变更后的内容及时告知被诉侵权人,以便其更有针对性地举证。回归本案,权利人虽未履行变更告知义务,但后续诉讼进程中被诉侵权人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仍得到了充分保障,故原告未及时告知的事实不对该独创性说明的采纳产生影响。这里最高院并没有直接明确权利人最终确定布图设计独创性部分的最晚时间。而在笔者代理的另一布图设计侵权行政处理案中,权利人在第二次口审时缩小了主张保护的独创性部分,没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同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应当具有确定性,即不应当在一个案件的不同进程中,也不应当在不同案件中出现不同的认定。而该案在最高院二审审理时,主审法官也认为缩小保护范围是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而布图设计独创性部分和商业秘密的确定非常相似,均由权利人自行主张,因此,参照专利和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笔者认为,布图设计独创性部分最终确定的时机最迟应当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完成,而且允许在此之前作出变更或修改。
二、被诉侵权人以在先布图设计抗辩权利人布图设计没有独创性时,应以哪个时间在先,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在先设计的依据
布图设计登记有以下几个时间,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申请日,首次商业利用日,颁证日。其中创作完成日和首次商业利用日由申请人自行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对其真实性予以审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只规定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而在笔者代理的另一件布图设计侵权案件中,原告将被告的布图设计做为自己的创作成果,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登记,再来起诉被告。虽然这个案件中原告的布图设计登记记载的时间均在被告的之后,不存在时间的争议,但是笔者思考,假如布图设计A的申请日为2020年1月1日,创作完成日为2019年10月1日,首次商业利用日为2019年12月1日;而有人看到布图设计A的内容后,也拿去申请登记,作为布图设计B,当然,布图设计B的申请日肯定是在A之后,假定是2021年3月1日,然后他将创作完成日写为2019年9月20日,首次商业利用日写为2019年11月1日。此时,如果当事人拿着布图设计B去起诉,被诉侵权人能否以布图设计A作为在先布图设计进行抗辩,主张布图设计B没有独创性。
三、关于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赔偿金额的确定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仅规定,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而在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法律规定中,均还包括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由法院在法定的赔偿金额范围内酌定。在锂电池保护芯片侵权案中,法院显然是参照了专利、商标等关于酌定赔偿的规定,但客观来说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05结语
随着锂电池保护芯片布图设计侵权案的公布,以及我国芯片技术的不断发展,侵害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也随之增长,虽然该案对该类案件的办理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由于滞后的法律法规已明显不适应科技的发展,因此急需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2023年4月2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2022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也明确表示将修改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适应大规模集成电路发展需要,助力芯片产业做大做强,服务数字经济更好发展。
律师介绍
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团队
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团队目前拥有20多位专利律师、专利诉讼代理人和专利代理师,已累计处理超过2000件专利诉讼、专利无效和复审、专利挖掘与布局、FTO分析等各类案件或项目。
其中,主办的“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入选2020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同时入选最高院2020年度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朗科公司与阿里巴巴侵害发明专利纠纷再审申请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以及,代理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骨传导耳机)维权系列案、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小米蓝牙耳机)维权系列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维权案、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平衡车)维权系列案等。2020编写专著《专利保护攻防实战手册》,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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