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实务谈丨来自多个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组合,并不必然具有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

 

作者:彭玉龙 金永刚

 

在专利审查意见中,通常会给出多个对比文件,每个对比文件分别公开了申请专利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从而认定申请专利相对于这些技术特征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

对此,需要对这些技术特征组合是否能够产生技术启示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避免对申请专利轻易做出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以下通过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案例(简称申请案例)加以说明。

(一)案件概述

 

该申请案例的名称为“耕地整治潜力评价方法、终端以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申请号为202110541414.5。

该专利的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构建评价指标,由评价区域内的耕地数据构建耕地评价指标;获得耕地潜力值,根据耕地潜力值对评价区域内耕地的潜力进行评价分析。其中,耕地数据包括有数量数据、质量数据和/或生态数据,与之对应的所述耕地评价指标包括有数量评价指标、质量评价指标和/或生态评价指标。

 

(二)审查观点

 

如下图所示,在审查意见中,给出了多达6个对比文件。对权利要求1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认为不具有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2-8,则主要是由对比文件1结合其他5个对比文件结合认为不具有创造性。

(三)意见陈述

 

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进行技术特征辨析

第一,本申请中的数量潜力不等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数量潜力。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数量潜力指的是:农村居民点整治数量潜力是指对农村居民点集约利用、拆迁改造能够节约的用地规模。本申请中的数量潜力由待整治耕地面积、非耕地系数和后备资源系数,这三个数量数据获得的。与对比文件1中的农村居民点整治数量潜力具有本质的区别。

第二,本申请中的质量潜力不等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自然质量等别潜力。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自然质量等别潜力指的是:本研究自然质量等别潜力的具体表达方式为各乡镇农村居民点整治后耕地的平均国家自然等别状况,反映的是农村居民点整治后耕地的自然质量状况。本申请中的质量潜力由土地利用提升指数、土地经济提升指数和灌溉保证率,这与对比文件1中的自然质量等别潜力具有本质的区别。

第三,本申请中的生态数据不等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生态数据。对比文件1的生态数据所针对的对象依然是与农村居民点密切相关。本申请中,生态数据包括斑块密度、面积加权形状指数和聚合度指数。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构建评价指标,以对待整治耕地的整治潜力进行有针对性的综合评估。

2.与对比文件2中有关技术特征的辨析

对于对比文件2,尽管其中公开有“按照能够反映研究区耕地景观格局特征、耕地破碎度二个准则选取9个指标”。这9个指标的选取,是为了能够反映研究区耕地景观格局特征、耕地破碎度。但就每一个指标而言,虽然具有类似的定义或含义,但是这些指标如何选取,以及如何组合来评价一个对象的特征,这是需要根据对象的不同而有针对性的进行选取,否则这种指标的组合就不能反映特定对象的特性。

3.与对比文件3中有关技术特征的辨析

对于对比文件3,其中有“最后通过模型进一步说明研究区单位面积非耕地数量(非耕地的斑块破碎度)与影响非耕地系数的因素之间的数量关系”。可见,在对比文件3中是通过特定的“模型”来研究非耕地的数据和影响因素,这里也体现出其应用模型解决特定问题的特殊性,但是这种模型所针对的非耕地对象,与本申请中“待整治耕地”也有明显的含义不同,我们并不能简单认为等同而认为具有技术启示。

4.与对比文件4中有关技术特征的辨析

对于对比文件4,其中公开了新增耕地系数,在公式的形式上,其与本申请中的土地利用提升指数和土地经济提升指数具有类似性。但是,我们不能仅从公式表达式相似来认为等同,而是要考虑本申请的特殊性。

可以看出,土地利用提升指数,反映的是本申请中基于特定的“待整治耕地”为对象的土地利用提升的情况,而这种提升还与本身种植的农作物的产量相关,反映出相应的耕地与所种植作物之间的关系,而同时这种产量又有着经济价值,因此土地经济提升指数又进一步反映出“产量-成本”的关系。这样,已经从单纯的“待整治耕地”的土地利用提升,上升为土地如何有价值的利用,这与种植作物类型、产量、成本、收益等经济价值指标密切相关。因此,形成了确定“待整治耕地”,到对土地利用提升,再到土地经济提升的链式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出前后的密切关联,具有不可分割性,使得这些指标不仅能够反映耕地的自然属性,如面积的增加,还反映出其经济属性,如产量、作物等。

5.与对比文件5中有关技术特征的辨析

对于对比文件5,其关注的是土地整治工程的施工方式对土地属性的影响,其中指标的选取与土地整治工程密切相关,例如整治后的排水条件、灌溉保证率,具体是指整治之后对土地灌溉实际可行的工程手段和工程质量。

但是,对于本申请而言,灌溉保证率与评价区域内的河流密度、水库密度和坑塘密度相关。本申请是从水源(河流、水库、坑塘)的分布密度来表征灌溉保证率。这与对比文件5的含义有本质区别,二者是基于不同的用途来表征设计不同的指标,尽管二者在文字表述上都有“灌溉保证率”。但对比文件5侧重的是微观层面具体实现灌溉的工程结果,是把水进入耕地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而本申请侧重的宏观层面可以进行灌溉的水源情况,是有没有水进入耕地,以及有哪些水可以被利用进入到耕地的问题。

6.对审查意见中的观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说明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还认为:

“对比文件2-5也启示了从不同角度评价耕地或土地整治潜力或质量。对比文件之间的结合并不是简单地将对比文件的内容进行加和,而是可按需选择指标,这种选择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障碍,各个指标的具体项目之间也并非不能分割的整体。审查员评述创造性时综合考虑了对比文件之间的结合启示,并不存在单独进行评价的问题。”

我们认为,对于本申请,从整体上来看:

(1)本申请的数量数据中,待整治耕地面积和后备资源系数确保了所需要的数据能够覆盖与耕地相关的所有用地。非耕地系数考虑设施用地对可耕种的耕地数量的影响,进一步确保耕地数量的准确性,也为质量数据中灌溉保证率做一定的铺垫,这三个数据中缺少任何一个都会影响数量数据的准确性。

(2)本申请的质量数据中,灌溉保证率是提高土地利用提升指数,也是承接数量数据中的非耕地系数。土地利用提升指数是提高即土地经济提升指数,这三个质量数据是确保耕地具有较高经济性的基础,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质量数据时,都不能较好的对耕地的质量进行提升。

(3)本申请的生态数据中,斑块密度越密集、面积加权形状指数越小、聚合度指数越小越便于对数量数据中的待整治总面积、后备资源系数和非耕地系数的优化,便于根据需要结合干渠,沟渠,坑塘水面,道路,田坎来提高质量数据中的灌溉保证率,进而提高质量数量中的土地利用提升指数、土地经济提升指数,从而确保耕地得到充分的利用,并具有较高的收益。

由此可见,本申请中的三种数据的选择,并不是随意选择的,而是需要有效的将影响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的数据结合起来,这些对应的数据是一个能够相互支撑的整体,是不能进行分割的。

经过上述意见陈述,以及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该专利申请最终获得授权。

 

(四)主要启示

 

1.对于分布在多个对比文件中的多个技术特征,不能仅从字面含义看与本申请相同,而是要从其在对比文件中的作用看是否与本申请相同。2.对于本申请中的多个技术特征,要能够找到内在的关联性和不可分割性,以便从整体上考量技术效果和解决的技术问题。3.对审查意见的答复说理要具有针对性,对于审查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问题,不能避而不谈或者只讲观点而无依据,应当结合对比文件和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进行细致详实的辨析,做到说理具体、客观、全面,以增强说服力。

 

作者介绍

 

 

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团队

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团队目前拥有20多位专利律师、专利诉讼代理人和专利代理师,已累计处理超过2000件专利诉讼、专利无效和复审、专利挖掘与布局、FTO分析等各类案件或项目。

 

其中,主办的“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入选2020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同时入选最高院2020年度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朗科公司与阿里巴巴侵害发明专利纠纷再审申请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以及,代理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骨传导耳机)维权系列案、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小米蓝牙耳机)维权系列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维权案、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平衡车)维权系列案等。2020编写专著《专利保护攻防实战手册》,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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