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学苑丨民间借贷仅以借据提起诉讼能否胜诉?

作者:周亚男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出借人通过现金交付借款,然后手上仅有一张借据,如果单凭这张借据起诉,法官是否会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所以,若当事人手上仅有借据,就涉及到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据效力问题以及证明借贷事实存在所需考虑到的因素。

一、借据

        借据一般是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内容一般记载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借期、利息、借款时间等。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借据是在出借人交付借款的同时出具的,在借款人实际归还借款后销毁,或者以出借人出具收条的方式予以作废。

二、借据的证据效力

        目前,对于借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据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借据是书证,在必要时也可以成为物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借据效力优于其他的证据完全证明力。况且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如果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也不会随便给借据持有人出具借据,在借款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效力的前提下,借据应当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成立。因此,除非对方当事人有确凿的、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否则,(原告)借据持有人请求出具借据的借款人(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一般应得到支持。

        2.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仅凭一张借据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提供借据这一直接证据之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借款人已经还款但没有要回借据的情况;也有出具了借据但未获得款项;甚至还存在被强迫打借据等特殊情况。单凭一张借据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否认并且提供了足以怀疑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主张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出借款项,除借据之外,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否认,经审查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对于数额较小的借贷,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支付,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于数额大小的判断,由法官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予以确定。

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存在的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若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发生借贷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除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债权凭证外,还应综合审查以下事实和因素,对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作出综合判断。

        (1)借贷金额

        通常情况下,人们在对待不同的借贷金额时,采取的谨慎注意程度往往存在差别,在借贷金额不大的情况下,资金交付方式选择多样性、随意性较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果出借人主张借款通过现金方式支付,通常通过审查借据等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即可完成事实查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借贷事实。对于大额借贷,人民法院通常应当对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资金往来交付证据、企业会计资料等综合审查认定。对出借人主张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大额借贷,在出借人无法提供借据等债权凭证之外的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已经实际支付的情况下,则应当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关系、交易习惯等相关事实,从而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此外,借贷金额与当事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借款来源和用途等相关事实均有不同程度的牵连,查清借贷金额本身不仅是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借款本金的需要,也是进一步结合其他事实认定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的必要一环。

        (2)款项交付

        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清,一般应当包括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的情况等多方面内容。其中,交付方式主要指款项系通过银行转账、票据支付还是现金支付等方式予以实际交付。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对于难以证明实际交付的借款,往往主张系以现金方式交易从而逃避举证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对此应当谨慎对待。对于出借人主张以现金交付的借款,则应当对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等交付细节进一步予以审查确认,从而力求查明款项交付的事实。

        (3)当事人的经济能力

        审查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主要是对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和钱款来源进行审查,同时也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借款用途予以审查,从而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形成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的内心确信。在当事人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存在异议,或者虽然案件当事人双方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时候,则为了进一步查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有必要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和财产变动情况等予以审查,从而对交易是否实际发生作出综合判断。

        (4)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

        当事人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交易习惯,需要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方面,需要证明确实存在该交易习惯,另一方面该交易习惯应当为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和遵循。由于交易习惯的多样性,在认定和适用时,应当特别注意公开性、公认性、合法性原则,除能够证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特别交易习惯外,对于更大范围内的交易习惯,应当原则上以一定地域或行业内反复、稳定存在,具有区域或行业内交易主体共同认知和认可的习惯,方能确认为交易习惯,而且,交易习惯的运用应当以不具备反证为前提。

四、总结

        很多当事人认为,借条上白纸黑字表明了存在借款的事情,所以只要手上有借据,法院一定会支持当事人的主张。然而,通过本文论述,关于借条的证明效力以及在仅有借条的情况下,法院判断借贷关系存在还需考虑多种因素。因此,建议大家后续会着重证据的留存以及多层次考虑借贷问题,避免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