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学苑丨技术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区别

作者:李杰

        技术合作开发是企业间普遍采取的合作方式,具体分为2种研发模式,一种是委托研发,另一种是合作研发

 

委托研发

 

        委托研发是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进行研究研发,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技术和劳务独立完成研发工作,委托方并不参与。

 

        委托研发完成的研发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研究开发人,也就是受托方所有。

 

        在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上,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专利所有权的,才可按照委托研发的方式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专利权属归属于受托方,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不过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享受此政策。

 

        涉及委托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的合同登记方是委托方。注意,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是不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的。

 

合作研发

 

        合作研发以共同出资、合作研究、共享成果、共担风险为特征,合作各方均会参与到研发项目中。

 

        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专利技术,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只有拥有合作研发专利的所有权的合作方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同样的,涉及合作开发的合同也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案例分享】

        东莞市骥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周口市三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18)粤民终1269号】

 

        2015年6月,三禾公司与骥发公司经协商就“ZDC-50Ⅱ自动上袋包装系统”的加工、优化设计、生产制造等事宜签订了《OEM合作协议》,约定:三禾公司提供包括现有的整体系统的机械结构图纸、控制电器原理图及三维立体效果图;骥发公司对本产品进行必要的设计完善。该协议 “知识产权归属”部分约定:生产及开发过程中所述技术创新、改进、完善等知识产权权利最终归三禾公司所有。合同有效期于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2016年8月,骥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个名称为“纠偏料架”的实用新型专利。三禾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是骥发公司在履行上述《OEM合作协议》过程中产生的技术,依照该协议 “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该专利应归三禾公司所有。故以专利权权属纠纷为由,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骥发公司认为,虽然双方签署了《OEM合作协议》,但是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三禾公司未交付该协议约定的“现有的整体系统的机械结构图纸、控制电器原理图及三维立体效果图等”,因此涉案专利为其自行独立研发的技术,应归骥发公司所有。

 

        不过广东高院并未支持骥发公司的主张,广东高院认为:

 

        一方面,从本案来看,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属于《OEM合作协议》约定的标的技术,不属于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研究开发的新技术。合同中约定了骥发公司作为加工方,加工制造自动上袋包装系统产品,骥发公司作为理性经营者,应当能够衡量合同约定的加工制造义务与收取加工费权利以及前述技术归属合同条款之间的利益关系。该合同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因此,三禾公司与骥发公司签订的《OEM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另一方面,即使三禾公司未提供相关技术方案和图纸,骥发公司在合作过程中亦是根据三禾公司的要求研发出涉案技术并制造涉案产品,按照该协议约定,这种“生产及开发过程中的技术创新”应当归属于三禾公司所有。 

 

【律师提示】

 

        我们在此提示大家,为了避免争议,当事人应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就明确合同的性质是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就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约定。同时,我们建议大家至少要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两点:第一,明确各方在研发中的角色,所需提供的资金、设备、材料,需要完成的研发任务;第二,明确是否要申请专利,以及专利的权属,各方对于专利的实施、许可、收益、转让的权限、方式与期限;这里提醒一下,如果仅约定知识产权共有,而没有提前约定是否要申请专利的,一旦其中一方拒绝申请专利,其他方都不能将将技术申请为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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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人: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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