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立润 陈亚萍
【案件简介】
此处的“专利无效抗辩”是指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等要求,认为涉案专利不应当被授权保护,并以此为抗辩理由请求涉案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法院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此种抗辩方式也可称专利权效力抗辩,专利权效力抗辩一般指,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应当被宣告无效进行抗辩,被诉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专利权未生效、失效、已被依法宣告无效的,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在实务中,通常被诉侵权人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诉侵权人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仅提供证明涉案专利权缺乏新颖性、创造性,认为不应当授予专利权的证据,为便于区分,特称为“专利无效抗辩”。
责编负责人:陈亚萍,成员:李立润
案例来源:(2020)最高法知民终699号民事判决书,网址: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1410.html
文章属性:原创
首发:知产力https://mp.weixin.qq.com/s/uHB6YC-niX6IgeVgRXYXUw
(作者介绍)
【拓展阅读】
实务小知识: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
1、禁止反悔规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已经作出某种行为,且被他人所信赖,该当事人以后就不能再否认该行为。《专利权纠纷解释》第6条规定的是专利法理论上的禁止反悔规则,也是对等同原则适用的一种限制。
2、专利权人对其在授权或无效宣告程序中已放弃的内容,不能通过等同原则的适用再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为增强操作性,应当强调的是,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客观上所作的限制性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该修改或者陈述是权利人主动还是应审查员要求所为,与专利授权条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被审查员最终采信,均不影响该规则的适用。
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使被控侵权人没有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范围予以必要限制。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知识产权卷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