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IP实务谈 |通过先行部分判决及时制止侵权

作者:陈澳、陈亚萍、李立润

【1分钟速读】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的“第一槌”案件。本案首次探讨了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制度和临时禁令制度的关系,明确了两种制度并存时的适用条件和规则,对创新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等均将产生重要指引意义。

 

【正文】

        今天分享的案例是关于“部分判决制度”及“临时禁令制度”的司法裁判案例,本案的案号是(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通过本案,和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法院通过先行部分判决发布临时禁令及时制止侵权的适用条件和规则。看一看什么情况下“先行部分判决”可被支持,以快速实现制止侵权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给出的裁判要旨是,本案首次探讨了部分判决制度和临时禁令制度的关系,明确了两种制度并存时的适用条件和规则,对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提升和降低专利权人维权成本等均将产生重要指引意义。

        本案的案情简介如下,W公司系某雨刮器发明专利权人,W公司发现L公司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遂将L公司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L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600万元。一审期间,W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严重影响其专利产品的销量,悬而未决的诉讼影响了其市场业务,遂向法院提出了两个申请,一是申请先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先行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是提出了诉中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责令被诉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一审法院作出停止侵害专利权诉请的部分判决后,对诉中行为保全申请尚未作出处理,该部分判决进入上诉审理程序。最高院综合考量了保全申请的相关条件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不予支持保全申请,判决驳回原审被告上诉,立即停止侵权的部分判决生效。最高院认为,部分判决生效也能起到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效果,同时相关赔偿争议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根据本案的前述案情介绍,该案中同时出现了“部分判决制度”和“临时禁令制度”,两种制度均可起到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作用。笔者认为,本案可以看作法院在审理侵权诉讼案件中,巧妙合理运用审判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创新尝试。

首先,从“部分判决制度”角度看,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争议较大,而该争议焦点是本案审理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被告是否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等问题。原告申请法院就该问题先行作出认定,于法不悖。先行审理侵权认定事实并做出判决,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审查认定本案侵权赔偿责任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先行判决制度在我国是否可能大范围推行?笔者认为答案应当是否定的。相对来说,庭前会议制度可能更加可行,在部分案件中已经开始尝试在庭前会议时,提前调查专利技术相关的事实,提高了正式庭审完成侵权比对工作的效率。

        其次,从“临时禁令制度”角度看,临时禁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权利人的请求,责令一方当事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制止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防止进一步造成权利人难以弥补的损失。本案中,一审法院考虑先行判决,笔者认为法院至少考虑了以下方面:一、法院综合考虑了侵权事实及赔偿数额的审理周期,认为后者的审理周期较长,加快做出完整判决的审理周期实施起来相对不可行;二、先行判决相较于行为保全适用门槛更低,便于实操。先行判决仅需要对侵权事实部分做出审理认定,周期较短,效率较高,而行为保全(临时禁令)需要考量原告的胜诉可能性、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权衡不采取保全措施对申请人的损害及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提供足够担保等因素,行为保全的适用门槛较高且审理难度较大。三、先行判决相较于行为保全能够更快定分止争,尽快明确各方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状态。综合考量之下,通过先行判决方式制止侵权更为合理。

        最后,“部分判决制度”和“临时禁令制度”同时出现在二审阶段,最高院给出了决策的思路:一、如果情况紧急或者可能造成其他损害,专利权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而第二审人民法院无法在行为保全申请处理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的,应当对行为保全申请单独处理,依法及时作出裁定;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此时,由于原审判决已经认定侵权成立,第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对该行为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且不要求必须提供担保。二、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在行为保全申请处理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的,可以及时作出判决并驳回行为保全申请。

        专利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往往是审理的重点。而在权利人主张高额赔偿的案件中,往往需花费较多时间确定赔偿额。在此期间,若被诉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将导致权利人损失不断扩大。本案引入先行判决审理机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作出先行判决,并允许当事人就此部分判决单独提起上诉,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也为专利权人在维权中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

 

执笔人:陈澳,陈亚萍,李立润

责编负责人:陈亚萍,成员:李立润,陈澳

案例来源:(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网址: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57.html

参考文献:

[1]郝钰麟.浅析临时禁令与先行判决[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35(01):63-66.

[2]林晔晗,吁青. 大疆无人机翱翔的背后[N]. 人民法院报,2022-04-28(001).DOI:10.28650/n.cnki.nrmfy.2022.001489.

文章属性:原创

 

实务小结:关于诉前停止侵权措施

  • 严格把握法律条件,慎用诉前停止侵权措施。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既要合理又要有效,要妥善处理有效制止侵权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关系。
  • 诉前停止侵权主要适用于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的案件,适度从严掌握认定侵权可能性的标准,应当达到基本确信的程度。
  • 在认定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应当重点考虑有关损害是否可以通过金钱赔偿予以弥补以及是否有可执行的合理预期。
  • 担保金额的确定既要合理又要有效,主要考虑禁令实施后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参考申请人的索赔数额。
  • 严格审查被申请人的社会公共利益抗辩,一般只有在涉及公众健康、环保以及其他重大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才予考虑。
  • 诉前停止侵权涉及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和市场前景,要注意防止和规制当事人滥用有关权利。应考虑被诉企业的生存状态,防止采取措施不当使被诉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 特别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字面侵权,其行为还需要经进一步审理进行比较复杂的技术对比才能作出判定时,不宜裁定责令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在被申请人依法已经另案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或者已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要对被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慎重裁定采取有关措施。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注意依法适时解除诉前停止侵权裁定。加强在诉前停止侵权措施申请错误时对受害人的救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者已经实际构成申请错误,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应给予受害人应有的充分赔偿。对于为阻碍他人新产品上市等重大经营活动而恶意申请诉前停止侵权措施,致使他人的市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要注意给予受害人充分保护。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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