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所合伙人丁建春、朱爱军律师作为国内知名芯片设计生产企业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芯公司)的一审代理律师,就赛芯公司诉YS公司、户XX、黄XX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一案,取得了一审胜诉。
本案中,赛芯公司是名称为“集成控制器与开关管的单芯片负极保护的锂电池保护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与设计专有权人。赛芯公司研发的芯片产品改变了市场上同类产品的设计模式,大幅度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能。该芯片产品自投放市场以来,受到广大客户的青睐。赛芯公司发现上述YS公司未经许可,大肆复制、销售侵权产品,侵害其合法利益,遂以YS公司侵犯其上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YS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并要求被告户XX、黄XX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丁建春、朱爱军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深入研究案件事实与专业问题的基础上,利用团队专业优势与案件承办经验,对涉案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考证,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两位律师就本案相关事实问题、专业问题、法律问题向法庭进行了充分的说明,根据司法鉴定结论,重点阐述了对于涉案布图设计的理解,提出“创新点及独特设计”分析,及侵权判定等三大核心问题。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丁建春、朱爱军律师提出的观点,认定上诉被告构成了对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判决被告YS公司赔偿原告赛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丁建春、朱爱军律师秉承君龙律所“勤勉敬业、优质高效”的工作理念,为案件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积极维护赛芯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取得了一审的胜诉判决,对市场上侵权厂商起到了震慑作用,为赛芯公司保住了市场竞争优势,且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丁建春、朱爱军律师从本案中总结到以下经验供借鉴:一是鉴定机构在确认集成电路复制件与保存样品一致的情况下,对样品和侵权产品进行解剖芯片提取电路图进行侵权比对,认定侵权,鉴定报告确认布图设计的独创点;二是被告企业的股东在诉讼期间未告知法院就办理被告企业的注销手续,并同时新设立相同经营性质的企业生产芯片,涉嫌逃避债务,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截至目前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并不多,全国法院处理的此类诉讼纠纷只有二十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只有1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申请案件只有7件,目前仅公布3件撤销决定。可见目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司法审判实践和相关行政处理实践并不多,但从个案分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性强,当前对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布图设计保护范围的界定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侵权判定的指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时提交的复制件、图样纸件和电子文件、芯片样品在界定保护范围时的作用,以及司法鉴定的鉴定规则都未有明确。而个案中上述事实的实际情况复杂和多样化,对布图设计保护范围的界定和侵权判定都有实质影响。因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对办案的专业度要求很高。
(为保护个人隐私,文中公司名称均为替代名)
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关于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产生、具体内容及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其中:
第四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第七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第八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
第十二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第十六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三)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四)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
(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