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0日,在我方当事人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音公司)与深圳市晟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蓝公司)专利(专利号:ZL201630661538.7)侵权纠纷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19)粤03民初1507号判决书,认定被告晟蓝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对韶音公司涉案专利的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诉讼中,涉案专利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第4669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至关重要的是,本所与客户韶音公司创新的转换办案思路,从虚幻的网络技术层面着手,深入研究,抽丝剥茧,最终将争议事实充分呈现,并得到法院和复审委的支持,最大程度的维护了专利权人韶音公司的合法权益。
裁判、决定要点
对于网站上发布的博客文章,在无反证的情况下,通常可以认定其标题下方所示时间即为文章(包括配图)的公开时间,但专利权人能够提出反证充分证明该文章的图片在网络服务器上的创建时间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并有证据进一步佐证其图片拍摄来源时间。则不足以认定文章标题下方的时间即为对比图片的时间。
案情介绍
2019年5月,韶音公司发现晟蓝公司涉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ZL201630661538.7、“无线骨传导运动耳机”的专利产品,遂委托我所代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诉请晟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诉讼中,晟蓝公司以韶音公司在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通过其店铺网站博客文章照片公开了涉案专利设计,属于现有设计,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为由,主张其不侵犯韶音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诉讼中,涉案专利同时被以上述网站博客文章照片公开了涉案专利设计为由,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对涉案专利的稳定性提出了挑战。
本所代理律师结合案情,针对上述被告/请求人的观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证明:
- 时间戳的转化。点击“在新标签页中打开图片”获得该图片的网址。将网址链接中的“Unix 时间戳”转化为相对应的北京时间,以该方法验证涉案博客文章内的其他图片时间戳转化时间均与博客文章创建时间相符,以此证明现有设计抗辩图片实际上传时间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
- 模特照片拍摄过程沟通邮件及邮件翻译件。我方列举了大量模特、拍摄公司与原告公司员工进行拍摄沟通的邮件及翻译件,并对该部分的邮寄内容进行了公证认证,以证明现有设计图片的公开日期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
- 第三方平台数据库文章的创建及保存规则。我方首先登陆“shopify.com”网站网店后台,找到被告主张的博客文章并打开,发现文章与现有设计抗辩图片的上传与编辑位于不同的版块,显示图片可单独更新或删除。根据“shopify.com”网站公开获取博客数据信息的方法,博客文章的请求属性包括博客ID、创建日期和更新日期等,其中创建日期与更新日期是只读信息。通过搜索并获取现有设计抗辩博客ID和文章ID,依据shopify网站公开的在线商店API内的博客属性信息,可以查询到涉案博客文章的创建日期与现有设计抗辩图片的创建日期实际上是不一致的,且博客文章的创建日期和更新日期是只读模式,无法修改。
最终,我方的上述观点被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均认定文章标题下方所示时间不能作为文章(包括配图)的公开时间,不能证明被告/请求人主张的现有设计图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在先公开,晟蓝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无效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办案小结
这是一场漫无硝烟的知识产权战争,专利权人韶音公司为维护正当权益积极维权,率先委托我所向侵权人晟蓝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应对涉案专利被提无效宣告请求的困境;我所合伙人马守涛律师、丁建春律师带领团队成员始终积极应对,运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创新的办案思维,攻克IT技术难关,成功获取有利证据,最终赢得了诉讼与无效的全面胜利。
当然,案件之所能够取得胜利,最终还是得益于韶音公司不仅在骨传导耳机技术领域深耕的技术先导企业,而且在企业管理方面也体现出了其严谨、专业的一面,不会出现产品先于专利公开这样的纰漏。且韶音公司自主研发骨传导音频技术,通过持续技术和产品迭代、颠覆性的创新设计,彻底改变了运动耳机行业、乃至传统耳机行业的格局。这也是其专利及专利产品能多次获奖,一直受到广大客户青睐的根本。